亲权
指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和财产方面的养育、管教和保护管理的权利义务制度。亲权是一种身份权,是基于父母子女身份关系而产生的,它既是权利又是义务,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的结合体,不得任意抛弃。亲权源于罗马法和日耳曼法。罗马法称其为家父权,以亲权人的利益为出发点,表现为对家子的占有支配权。日耳曼法的父权以子女的利益为出发点,表现为家父对子女的保护权。近现代国家的亲权制多继受日耳曼法,但与封建时代相比,有了很大的改变。即亲权从一种父权(对子女享有管教、惩戒、主婚等权利)的统治权力,转变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抚育的不可推卸的权利和义务,目的在于专门保护子女利益。因时代、国别不同,各国法关于亲权的规定也各有自己的特点。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法国、日本、瑞士、秘鲁等国在民法中对亲权作了明确规定;英美法系国家,如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印度等国法律未明确设立亲权制度,其亲权与监护权不分,总称为监护,父母为当然的监护人,无父母时得另设监护人。前苏联、东欧各国民法或婚姻家庭法典,以及中国1980年9月10日通过的《婚姻法》中均没有专门规定亲权制度,但有亲权的实际内容。近现代以来,亲权制度中亲权的主体为父母,包括养父母、夫妻收养对方子女等情形时的夫妻双方、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人工生育子女的父母。即使在父母离婚时,只要亲权未被剥夺,父母双方均享有亲权。亲权的主要内容分对未成年子女人身上的和财产上的权利义务两方面。人身上的权利和义务又有保护和教育两个方面,包括扶养权、管教权利和义务、职业许可权、身份代理权、子女交还请求权和居住所指定权等。财产上的权利和义务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依法享有管理、使用、收益和必要的处分权利,包括对继承的抛弃、遗产的分割、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等带有身份法色彩的财产行为的代理权和同意权;对子女由于继承、赠与、遗赠、因时效取得及其他方式而无偿取得的特有财产的管理权;允许、同意、承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子女对财产的处分和依法就业或独立从事一定的经营活动,等等。亲权虽然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成的自然权利,但也存在消灭、停止和被剥夺的情形。亲权的消灭分为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两种:绝对消灭是因子女死亡或者子女成人而致亲权消灭的情形;相对消灭是指因父母一方死亡,死亡一方的亲权消灭,但他方的亲权仍存在,父母双方残废可为未成年人另设监护人的情形。亲权的停止大致有如下几种情况:一是父母一方或双方为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人;二是父母离婚,不与未成年子女生活在一起的父母一方,部分亲权被停止,但抚养、探视等权利义务仍保留;三是父母一方或双方生病或长期外出,不与未成年子女生活在一起,或下落不明,或者一方或双方因受刑事处分不能与未成年子女生活在一起时。待到亲权停止的原因消除,亲权便可恢复。亲权被剥夺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父母一方或双方对未成年子女有重大犯罪行为,严重损害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另一种是父母一方或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亲权行使用权上有滥用行为的。亲权的停止应由监督机关或依未成年子女父(母),或亲属或检察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裁决确定;亲权的剥夺必须由法院作出决定,才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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