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鲁士邦法
又称《一般邦法》、《普鲁士地方普通法典》、《普鲁士民法典》。1794年6月1日由普鲁士国王腓特烈·威廉二世(Friedrich Wilhelm Ⅱ,公元1740-1786年在位)颁布实施。在19世纪80年代初,普鲁士王国的统治者就开始法制改革,试图编纂一部统一的私法法典,其结果就是于1791年公布的《为普鲁士各国而编纂的一般法典》(Allgemeines Gesetzbuch fur die preuBischen Staaten),但由于遭到封建保守势力的反对而未能实施。经过修改后,编纂了《普鲁士邦法》。其主要渊源有《查士丁尼法典》、《萨克森法典》、马德堡法、卢卑克法和最高法院的判例。《普鲁士邦法》由序编和正文组成,共1.7万条。序编规定了法的一般原则。正文中的第1编和第2编的前六章是关于私法的规定,依照《查士丁尼法学总论》的三分法,对人法、物法、法律行为即意思表示、契约、侵权行为、占有和所有、债权关系以及继承法等均作了详细规定。第2编的第7-20章的主要内容包括:关于人、中产阶级、贵族和文官的规定、教会法、公法、行政法、刑法。《普鲁士邦法》的理论基础是18世纪德国自然法学家沃尔夫(Christian Wolff,1679-1754)的学说。沃尔夫认为,法律秩序并不是经常变动的,而应使其固定化、正当化,为此,就必须使德国封建社会的秩序法典化。《普鲁士邦法》的各项规定基本都体现了这种思想。但这部法典仍然存在许多弊端,民刑不分,公私法混杂,条文列举和规定过分详细烦琐,条文中充溢着宗教教义和道德注释,用语含混不清。因此,虽然它也规定了许多资本主义商品经济运行的内容,但历来被认为是一部拙劣的法典。《普鲁士邦法》颁布实施后因落后于形势的发展,以及后来《法国民法典》的影响,普鲁士的资本主义改革,其所依据的社会经济基础发生巨大改变,所以并未得到很好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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