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
指人民法院用以解决程序问题的方式。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的,如何按照法定程序有效地从事诉讼活动,离不开人民法院的指挥。如何运用法定程序协调诉讼活动,推进诉讼的进程,也需要人民法院的指挥。人民法院指挥诉讼活动的法定方式,就是裁定。不论是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的过程,还是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过程,都是履行法定程序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大多是程序性问题,因而裁定成为人民法院解决程序问题,推动诉讼进程的主要方式。(1)适用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的规定,裁定的适用范围是: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终结执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2)内容。裁定的内容主要由事实、理由和结论三部分组成。事实是案件在程序上发生的或者客观上出现的事实,也是需要加以解决的问题。例如原告申请撤诉;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执行中案外人提出了异议等,就是裁定的事实。理由是法律上确认需要作出裁定的理由。例如当事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对合法的申请准许撤诉,对不合法的申请不准予撤诉。合法或者不合法,就是断定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理由。结论是根据事实和依照法律作出的最后判断。例如,不予执行仲裁裁定;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等。(3)形式。裁定是以文书的形式表现的。裁定书应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的印章。(4)效力。裁定的效力是指裁定在法律上的拘束力。有的具有给付内容的裁定,还具有特定的执行力。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定一是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不论是适用第一审程序审理案件,还是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它所作的裁定都是终审裁定,不允许上诉。二是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中国实行两审终审制,第二审人民法院是案件的终审法院,它所作的裁定是终审裁定,一经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三是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依法不得上诉的裁定,或者虽然可以上诉但超过上诉期限而未上诉的裁定。裁定是人民法院用以指挥诉讼的法定方式,作用于诉讼过程,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具有拘束力。裁定对社会一般不具有拘束力,因为其他社会成员和单位既不参与诉讼活动,一般也与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无关,不必要求对社会发生拘束力。但是,当裁定内容涉及到具体单位或个人时,就对其有拘束力。例如,关于财产保全的裁定,需要银行冻结当事人的存款,银行应当按照人民法院裁定的要求办理,就是说,该裁定对银行具有拘束力。裁定的法律效力一般存在于诉讼进行期间。当诉讼结束或者裁定的程序问题得到解决,则裁定被撤销,其效力也不存在。但有些依附性的裁定,如补充判决书失误的裁定,其效力随判决效力的存在而存在,不受时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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