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中国刑法罪名。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单位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行为和依法配置民用枪支的人员或单位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具体指向国家对枪支的安全管理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即可以分解为非法出租枪支罪和非法出借枪支罪,还可以根据枪支是公务用枪、民用枪支的性质再进一步细分为四种罪名。同时实施两种行为及侵害四种对象时,也以一罪论处,而不是数罪并罚。(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出租、出借公务用枪支及民用枪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非法出租、出借公务枪支罪是行为犯,即出租、出借行为一旦实施,即可构成本罪;而非法出租、出借民用枪支,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本罪。(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依法配备枪支的人员和单位,既包括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和单位,也包括依法配备民用枪支的单位以及个人。所谓“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是指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担负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海关及其缉私人员,国家重要的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的专职执行守护、押运任务而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守护、押运人员。此外,确有配枪必要的厂矿、企业、机关、学校、科研等单位的保卫部门,重要财政金融单位和地处偏僻不设武装看守的重要仓库、电台、科研单位,在偏僻地区和海上作业有配枪必要的地质勘探队、测绘队,航行沿海和远洋的客、货、油轮及其他海上作业的工作船,确有配枪必要的民航机场和民航飞机上。所谓“依法配置民用枪支的人员”,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营业性射击场,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狩猎场,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等,猎区、牧区的猎民、牧民也可依法申请配置枪支。总之,犯罪主体是指依照《枪支管理法》的规定,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和单位,及其他确有必要配备枪支的单位和人员。(4)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中国《刑法》第128条第2款、第3款规定,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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