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质
两人或两人以上陈述同一案件事实有矛盾时,由他们在同一时间地点陈述,相互诘问、辩驳,以澄清事实的方法。通常,是在采用其他查核方法无法解决陈述案件事实中的矛盾的情形下采用。侦查人员和审判人员查对核实证据,查明案件真相的手段之一。对质可以在证人和证人之间进行,也可以在被告人和被告人之间进行,还可以在证人和被告人之间进行。对质的全过程应当如实写入笔录,经宣读后,如果一方或双方认为记录有误,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对质双方认为无误则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主持对质的司法人员应当在对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日期。有些国家对此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中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对质。对质不同于质证,后者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核实证人证言的必要方式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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