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仲舒
【介绍】:
西汉思想家。河北广川(今河北枣强县广川镇)人,少治《春秋》。景帝时为博士,兼通五经,为群儒首。武帝时以“天人三策”得到赏识,曾任江都相和胶西相。晚年居家著书,而“朝廷如有大议,使使者及廷尉张汤就其家而问之,其对皆有明法”。著有《春秋繁露》、《春秋决狱》、《举贤良对策》等。他适应当时封建统治者的需要,继承儒家孔、孟的思想,并吸收先秦阴阳五行、墨家、法家以及汉初黄老等思想中一切有利于巩固封建专制统治的因素,建立了一个新的儒家神学理论体系,形成了统治中国达2000年之久的封建正统思想。他的法律思想是其整个思想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内容是:(1)君权神授,法自君出。董仲舒承继“天人合一”思想,创立了“天人感应”理论,“受命之君,天意之所予也”,君主应当“承天意以从事”,代表上天统治人世,君主言论“犹绳之审于曲直也”,衡量是非,具有法律效力。君主至上,言出法立。(2)主张以“三纲五常”作为立法和司法的基本原则。他从“天人合一”、“天人感应”观点出发,论述了“君权神授”说,并将“三纲五常”确立为封建法制的指导原则。“三纲”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他认为“三纲”是按“天意”制定的,任何人都得遵守。“五常”即“仁、义、礼、智、信”五种封建伦理道德规范,也是“天意”。因此,“三纲五常”是永恒不变的真理。维护“三纲五常”,便是封建法制的根本目的,符合“三纲五常”的言行便是“合理”、“合法”,违背“三纲五常”便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定罪量刑要以“三纲五常”为准则。(3)“大德小刑”的德、刑关系理论。他吸取秦王朝覆灭的教训,提出了德刑相辅、大德小刑的统治方法。他认为德刑对于维护封建统治都是必要的,不可缺少的。但德是主体,刑是辅助,从“天人感应”的神学目的论和“性三品”的人性论来论述德刑关系,是董仲舒在理论上的创造。他把“大德小刑”说成是“天意”、“天道”的体现,是永恒持久的最高准则。他认为,人是“天”的有目的创造物,人性得之于“天”。人性既有善又有恶,因此应该用“德”去启发其善性,用“刑”去威慑其恶性。而善恶二性的表现,又因人而异,即分为“圣人之性”、“中民之性”、“斗筲之性”这样“三品”。具有“圣人之性”者,不经教化便能“善”;而具有“中民之性”者,可能接受教化而为善,又可能不受教化而为恶;具有“斗筲之性”者,则多属为非作恶者,施予教化也很难为善。他认为,“中民之性”是最具代表性的人性,因此最好的办法是既用德教,扶植其“仁”质而使之为善,同时又用刑罚以防止和惩戒其“贪”质而使之不为恶,但应以教化为主。(4)提倡“春秋决狱”,“原心论罪”。第一个主张以《春秋》经义为依据断罪,考察犯罪动机。动机违背《春秋》精神,即使犯罪未遂也应论罪,尤其对首犯要处重刑;如果出于卫护《春秋》的动机,即使行为违法,构成犯罪,也可从轻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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