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工委委属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委属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与聘任工作,保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订《国防科工委委属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防科工委委属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与聘任工作。
第三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与聘任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规定明确的岗位职责;
(二)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明确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合理的结构比例;
(三)参照国家颁布的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评审任职资格;
(四)由单位行政领导在取得相应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中择优聘任;
(五)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与聘任实行“聘任分开”。
第四条 国防科工委是国防科技工业职称改革与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组织工作程序
第五条 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具体负责职称改革与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称改革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国防科技工业系统职称改革工作的特殊政策;对国防科技工业系统的职称改革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
(二)负责研究制定委属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宏观结构比例。
(三)负责指导与管理委属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与聘任工作。
第六条 各单位人事(职改)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和国防科工委的有关法规、规章、政策,制定本单位的有关规定或实施办法。
(二)负责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日常聘用工作的组织、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年度考核和聘任考核。
(三)负责与职称改革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由各单位分别组织实施。每年的评审计划报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备案。
第八条 国防科工委管理的领导干部,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由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统一组织评审或委托评审。
第九条 单位正职领导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单位副职领导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由单位正职领导聘任。
第十条 评审任职资格应收取评审费,评审费由个人缴纳,收费标准按当地物价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各单位每年年底前要对本年度职称改革与评聘工作进行总结,并报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备案。
第三章 岗位设置与岗位职责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机构、职能、人事编制的基础上,根据国防科工委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本单位教学、科研、生产任务的特点,合理设置和调整高、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并制定岗位职责。
第十三条 岗位设置应做到:
(一)因事设岗;精简高效。
(二)统筹兼顾;结构合理。
(三)责、权、利相统一。
第十四条 岗位职务设置应按下列要求确定:
(一)对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要求高深的岗位,应设置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对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要求高的教学、研究、设计等部门的岗位,可设置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合理设置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承担国防重点工程、重大科研项目的岗位,应设置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合理设置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对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要求一般的岗位,只设置中级和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五条 岗位职责应科学准确地反映对上岗人员的要求,使上岗人员的素质与岗位需要相适应。岗位职责的制定应贯彻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符合岗位工作特点,应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并尽量采用定量描述,使岗位职责内容明确具体,便于考核。
第四章 评审委员会的组建和调整
第十六条 各级各系列评审委员会应按人事部人职发〔1991〕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组建和调整。各单位不得成立跨系列的综合性评审委员会;各系列评审委员会不得评审本系列以外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可以评审中、初级职务的任职资格,但副高级评审委员会不得评审正高级职务的任职资格。
第十七条 申请取得评审权的条件:
(一)能够正确贯彻执行国家及国防科工委的政策、规定。
(二)在核定的岗位数额的结构比例范围内评审任职资格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三)有足够的符合条件的评审委员会委员人选。
(四)有健全的评审制度。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的组建
(一)高级评审委员会委员人数一般不少于25人,中级评审委员会委员人数一般不少于20人,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各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中青年评委不得少于评审委员会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二)单位行政领导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可以参加评审委员会,但一般不超过3名。
第十九条 高级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学术造诣较高,知识面广,在同行专家中有较高的知名度;
(二)熟悉本专业的国内外最新动态和发展趋势,有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全面掌握本专业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规程;
(三)政策观念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能认真履行职责,自觉遵守评审纪律,热心评审工作;
(四)在职工作且身体健康;
(五)正高级评审委员会委员,必须具有本系列正高级职务;副高级评审委员会委员,必须具有本系列副高级及以上职务;中级评审委员会委员,必须具有本系列中级以上职务。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组建的审批程序
(一)各单位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具备组建条件的,由各单位提出组建方案和人选,报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审批(教授、副教授除外),审批表见附表1。
(二)高校教授评审委员会由各高校提出组建方案和人选,由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
(三)高校副教授评审委员会由各高校提出组建方案和人选,报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经征得教育部同意后,由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负责审批。
(四)各系列中、初级评审委员会的组建和调整由各单位负责审批。
(五)单位不具备组建系列评审委员会条件的,由国防科工委负责协调组建。
第二十一条 召开评审会时,高级评审会出席委员人数不得少于17人;中级评审会出席委员人数不得少于13人;高教、科研、工程等系列评审委员会应按专业(学科)设置若干专业组,专业组一般由本专业的委员组成,负责审查本专业被评审人的申报材料,对被评审人的业绩、成果等进行评估,并向评审委员会提出评议意见。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任职资格须经出席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方为有效。不得重复投票;未出席评审会的委员不得投票或委托投票。
第二十二条 评委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般2至3年。任期届满,应适当调整成员,每年调整人数一般控制在三分之一左右。
第二十三条 国防科工委和各单位不具备组建评审委员会的职务系列,可委托国家或当地有评审权限的单位评审。委托评审按如下办理:
(一)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由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出具委托函。
(二)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由各单位出具委托函。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受理本单位以外单位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委托评审,须得到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的同意。
第五章 任职资格评审
第二十五条 任职资格可通过评审委员会评审,参加国家统一考试或单位考核认定(指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初定专业技术职务)取得。初定职务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填写由国家人事部印制的《初定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对通过评审或考核认定取得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者,发给由国防科工委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对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的职务系列和职务档次,考试通过者,即具备相应职务的任职资格,并作为聘任职务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六条 申报条件与评审标准参照国家颁布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执行。各单位可根据国家规定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评审标准的量化实施细则。
(一)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应具备本系列所规定的专业学历或相近专业学历要求。下列学科内的专业可视为相近专业:工科与理科、农科与林科、师范与文科、政法与党政管理、医科、财经、体育、艺术等。
(二)凡国家规定专业技术人员需具备一定外语水平的职务及档次,在评审任职资格(或参加全国考试)前,按属地化原则,必须参加由国家统一组织的“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并且达到国家规定的合格分数线。
(三)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应与岗位职务系列性质相一致,要严格控制岗位职务系列转换。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需要调整工作岗位,现岗位与原岗位职务系列不一致时,应在现岗位工作满一年后,按现岗位系列的任职条件(包括学历的专业要求,外语要求)及时评审与原职务相同档次的任职资格(或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资格考试),评审(考试)通过者,认定(承认)现岗位职务的任职资格,否则,不能按原岗位系列职务评审现岗位系列高一级职务的任职资格。
(四)评审高一级任职资格,年度考核必须是合格以上等次;对破格人员,上一年度考核必须是优秀。
(五)任职资格评审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只限在编的正式职工。
第二十七条 申报推荐程序
评审专业技术职务由个人提出申请,单位人事(职改)部门根据考核结果进行推荐。人事(职改)部门要对推荐对象的业绩、成果、学历、资历、外语等基本条件进行审查核实后向评审委员会提供有关考评材料,报送材料主要包括:
(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见附表2)。
(二)《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见附表3)。
(三)有关著作、论文、专题报告。
(四)学历证明。
(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六)外语考试成绩证明。
(七)有关获奖证明等。
对破格申报评审任职资格的人员还须填写《专业技术职务破格评审申请表》(见附表4)。
第二十八条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结果,应由相应的人事(职改)部门审批方为有效,具体审批权限为:
(一)各单位评审的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由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负责审批(高等院校教授、副教授的评审结果除外)。
(二)中级及以下任职资格由各单位的人事(职改)部门审批。
第二十九条 应严格区分通过国家考试或通过各级评审组织评审取得的技术资格和任职资格与未经评审但由单位领导直接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界线。通过国家考试的技术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通过各级评审组织评审的任职资格,在批准范围内有效;单位直接聘任的职务,在本单位内部有效。
第六章 聘任与考核
第三十条 各单位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不得突破国防科工委核定的高、中、初级职务结构比例,对于现已超过核定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低聘、解聘或调出等方式,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
第三十一条 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必须体现公平竞争,择优上岗的原则,由单位行政领导根据岗位工作需要及岗位空缺情况,从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聘期一般一至四年,并按所聘岗位职务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根据岗位数额空缺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可实行“高资格低聘任,低资格高聘任”。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聘到生产或辅助生产岗位工作,生产或辅助生产人员也可以聘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或从社会上公开招聘竞争上岗人员。
第三十三条 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应签订相应的聘约(岗位职责书)。单位与专业技术人员签订的聘约(岗位责任书)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岗位名称;
2.岗位的工作任务、工作责任、工作权限、工作标准、工作质量;
3.聘任期限;
4.岗位待遇;
5.岗位考核的内容;
6.劳动纪律,有关保密规定;
7.聘约(岗位责任书)的变更、解除、续聘、终止条件、违约责任及赔偿费用;
8.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
第三十四条 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工作实行考核制度。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届满考核。年度考核各单位每年组织一次;聘期届满考核在届满前必须进行一次(可随年度考核进行),平时考核在日常工作中随时进行。
第三十五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种。
第三十六条 考核优秀和合格的,可以续聘职务,不合格的,可解除聘约(岗位责任书),并根据本人条件和工作需要另行聘任适当职务(或进行转岗培训),享受新聘岗位职务的工作、待遇。未被聘任的,即为下岗人员。
第三十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是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学习、进修等情况的档案资料,各单位要进一步健全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按要求将上述材料及时补充到考绩档案中。
第七章 监督
第三十八条 各级评审委员会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开展工作,对不按规定开展工作或不能保证评审质量的评审委员会,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视情节轻重,提出批评、宣布其评审结果无效,直至收回评审权,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及其办公室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有关工作纪律,严禁向无关人员透露评审情况,对违反纪律的评委和工作人员,一经查出,评审委员会可取消其评委资格;办公室工作人员应调离工作岗位。
第四十条 在评审(推荐)评委本人及其亲属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时,该评委本人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第四十一条 对群众反映意见较大的个别评审结果,由评审委员会主任提出,报上级人事(职改)部门同意,可由本单位(或其他单位)评审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复议。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应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人事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防科工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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