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做好2008年农民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2007年全国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深入贯彻国务院[2006]5号文件和有关通知精神,立足全面履行工作职能,依法解决农民工合法权益问题,抓基层打基础,采取有力措施,做了大量工作,农民工法制宣传、法律援助、法律服务和人民调解工作取得新的成效。2007年全国共办理涉及农民工的法律援助案件119644件,农民工受援人达到155277人。70%的农民工受到了普法宣传,法制意识进一步提高。
根据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2008年工作要点》的要求,2008年司法行政机关农民工工作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以改善民生、维护民生和保障民生为着力点,以为农民工办实事为抓手,进一步巩固扩大成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创新服务方式、丰富服务手段、强化服务作用、提高服务质量,推动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把农民工工作摆在突出位置
农民工是我国在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产业大军。解决好农民工问题,是统筹城乡发展、解决“三农”问题的迫切需要,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中国特色的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健康发展的战略任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从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重要意义,把思想统一到党和国家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决策部署上来,把为农民工服务作为司法行政机关关注民生问题的重要工作,切实把农民工权益保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进一步增强做好农民工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以积极进取、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努力开创农民工工作的新局面。
二、加大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力度,巩固扩大农民工工作成果
(一)加强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结合开展“春风行动”、“阳光工程”、“千校百万”、“三八妇女维权周”等主题活动,促进各有关部门把提高农民工法律素质作为提高整体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将法制宣传教育渗透到对农民工的服务和管理之中,促进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的经常化和制度化。重点加强对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的宣传,使农民工牢固树立权利义务对等观念,学会运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把加强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作为农村和城市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大资金投入。加强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者队伍建设,充分调动农民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积极性。吸引更多的社会力量和资源投入到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来,确保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顺利进行。
(二)加大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工作力度。以改善民生、维护民生和保障民生为工作出发点,认真研究放宽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将农民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纳入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建立科学合理的经济困难证明制度,探索适合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特点的审批程序。进一步整合“148法律服务热线”工作体制,将其改造成“148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热线”,充分发挥它在为困难群众提供及时快捷的法律咨询和方便困难群众申请法律援助中的作用。健全农民工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推动在农民工较多的地区设立农民工法律援助专项资金,已设立的省份扩大资金规模,为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有力的物质保障。继续推动在农民工较为密集的区域依托社区、街道、司法所、法律服务机构等部门和单位设立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点。以工作站点为平台,组织广大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积极开展农民工义务法律咨询等法律援助服务活动。制定《法律援助工作站管理办法》,从机构、经费、人员、办事流程等方面规范法律援助工作站点运行,积极发挥其在法制宣传、受理法律援助申请等方面的职能作用。
(三)提高农民工案件法律服务质量。建立科学的法律服务质量评估体系。严格规范法律服务机构办理农民工案件的各个环节,确保办案质量。建立健全机构内部管理机构,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特别是建立健全从业人员业务活动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办案跟踪检查、抽查,指定专人负责机构业务质量管理,对侵害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服务人员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机构内部制度予以处置。针对农民工案件主要为工资报酬和工伤事故两类的特点,组织办理劳动工资和工伤事故案件经验丰富的律师对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人员进行培训,在全国培训一批熟悉农民工法律法规政策和办案技巧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专业人员,提高为农民工服务水平。
(四)搞好涉及农民工纠纷预防排查和化解工作。继续推进在农民工较为密集的区域建立专门人民调解组织,同时在现有各类人民调解组织特别是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中,明确专人负责涉及农民工纠纷调解,有效满足农民工化解纠纷的需要。加强与各级工会的联系,发展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员专业队伍。根据区域、行业等实际情况,积极在农民工队伍中发展人民调解员,把热心人民调解工作,为人公道正派,有威信、有影响,具有一定文化和法律知识的人吸收到人民调解组织中来,促进农民工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约束。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遍布城乡、贴近群众的优势,建立健全涉及农民工纠纷情报信息网络,动员人民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在农民工中开展矛盾纠纷专项排查工作,抓早、抓小、抓苗头,变被动调解为主动调解,变事后调处为事先预防,努力把涉及农民工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结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和“我为和谐作贡献”人民调解主题实践活动,有针对性地开展农民工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强化调解效力,提高调解工作社会公信力。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伤损害赔偿等涉及农民工切身利益纠纷的调解工作,防止因化解不力而转化为刑事案件,防止群体性事件发生。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加强对人民调解员涉及农民工纠纷的教育培训,切实提高他们调解涉及农民工纠纷的能力。
三、创新为农民工服务方式,增强工作的实效性
(一)丰富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手段。探索建立由司法行政、民政、劳动、公安、建设、工商、综治、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长效机制,实行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并强化各部门责任。加强分类指导,根据农民工的文化水平、思维习惯和实际需要,编写适合农民工特点的普法挂图和普法读物,通过开展法制文艺演出、法律知识竞赛、法制辩论会等丰富多彩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激发农民工的学法热情,引导农民工依法表达利益诉求。加强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建设,依托“民工公寓”、社区教育中心、企业职工教育培训中心、新市民学校等载体,积极创建“农民工法制学校”。
(二)进一步畅通农民工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渠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公示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执业信息,并印制机构人员名录和“便民联系卡”在农民工密集地区免费发放。各地法律援助机构要在临街、一层设立服务窗口,方便农民工及时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有条件的地方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要简化程序,优先受理,快速办理,尽早实现农民工权益。组织广大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人民调解员进厂矿、进企业、进农村,为农民工提供及时快捷的法律咨询,方便农民工随时随地得到法律服务。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对经济确有困难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适当减少或免除其服务费用。指导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组建农民工法律服务志愿团,开通农民工维权热线,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
(三)健全完善农民工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机制。推进农民工输入地和输出地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的联系和合作,建立多层级的政府法律援助机构异地合作机制。加强对农民工法律援助办案协作工作的指导,研究形成法律援助异地协作办法,就移送申请、协助调查取证、协助执行、案件归档、办案补贴支付以及信息交流制度、学习培训制度作出明确规定,进一步规范农民工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机制,实现资源整合和优势互补,满足农民工在流动就业过程中的法律援助需求。
(四)创新涉及农民工纠纷调解工作机制。针对涉及农民工纠纷人数较多、跨度较大、法律关系复杂、调解难度大等特点,探索建立由司法行政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用工单位和农民工代表共同参与的以人民调解为基础的纠纷调解机制,充分发挥各行政职能部门、用工单位和农民工自身的作用,扩大调解组织覆盖面,加大调解透明度,增强调解权威性。探索涉及农民工纠纷调解工作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诉讼等程序的衔接联动机制,提高调解工作质量和效率。
四、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一)高度重视农民工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充分认识做好为农民工服务的重要意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把农民工工作当作一件大事和经常性的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组织落实好与农民工有关的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和人民调解工作。
(二)树立推广先进典型。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的优势,正面宣传一批遵章守法、依法维权、依法履行义务的农民工先进典型,教育引导广大农民工学法用法,鼓舞、激励广大农民工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注意发现、培养农民工工作楷模,认真进行总结和推广,大力宣传、表彰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司法行政机关、广大法律服务工作者树立良好榜样,激发和提高为农民工服务的积极性。
(三)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加强工作指导,通过调查研究、专项督查、绩效评估等手段,及时掌握工作情况,总结交流各地农民工工作的经验,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针对性的指导措施;建立健全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体系,加大对服务质量的监控力度;推动相关基础性工作,做好涉及农民工的统计数据搜集和分析工作,为决策提供依据,加强和相关农民工维权机构、部门的沟通,完善信息交换平台和工作衔接配合机制,畅通信息渠道。
(四)切实改进工作作风。要带着对农民工的深厚感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想农民工所想,急农民工所急,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努力解决农民工维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努力促进农民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诉求的解决,努力使各项工作让农民工满意。
- 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
-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 司法部关于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的决定
- 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
- 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 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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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民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法律救助“十一五”实施方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 关于同意重庆市开展统筹城乡司法行政工作试点的批复
- 关于印发《司法部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通知
- 关于印发《司法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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