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肉制品等10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贯彻落实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有关规定,从源头上严把食品质量安全关,维护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总局决定自2003年下半年起,对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糖、味精)、方便面、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面米食品、膨化食品等10类食品实施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现将《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等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附件1:
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肉制品包括所有以动物肉类为原料加工制作的包装肉类加工产品。肉制品的申证单元为4个: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腌腊肉制品包括咸肉类、腊肉类、中国腊肠类和中国火腿类等;酱卤肉制品包括白煮肉类、酱卤肉类、肉松类和肉干类等;熏烧烤肉制品包括熏烤肉类、烧烤肉类和肉脯类等;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包括熏煮肠类和熏煮火腿类等。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肉制品及申证单元名称(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肉制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401。
未纳入本细则管理的肉制品,待条件成熟时,将纳入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二、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肉制品生产企业除必须具备必备的生产环境外,其生产场所、厂房设计应当符合从原料到成品出厂的生产工艺流程要求。
1.腌腊肉制品
应具有原料冷库、辅料库,有原料解冻、选料、修整、配料、腌制车间,包装间和成品库。
生产中国腊肠类的企业,还应具有晾晒及烘烤车间。
生产中国火腿类的企业,还应具有发酵及晾晒车间。
2.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
应具有原料冷库、辅料库、有生料加工间、热加工间、冷却间、包装间和成品库。
生产熏煮香肠火腿制品的企业,还应具有滚揉或腌制间。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厂房应有温度控制设施,能满足不同工序的要求。直接用于生产加工的设备、设施及用具均应采用无毒、无害、耐腐蚀、不生锈、易清洗消毒,不易于微生物滋生的材料制成。应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冷藏车运送成品。
1.腌腊肉制品
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腌制和包装等设备或设施。生产腊肉类还应具有晾晒及烘烤设备或设施;生产中国腊肠类还应具有灌制、晾晒及烘烤设备或设施;生产中国火腿类还应具有发酵及晾晒设备或设施。
2.酱卤肉制品
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煮制和包装等设备或设施。生产肉松类还应具有炒松设备或设施;生产肉干类还应具有烘烤设备或设施。
3.熏烧烤肉制品
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腌制、熏烤和包装等设备或设施。
4.熏煮香肠火腿制品
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搅拌(或滚揉)、腌制、铰肉(或斩拌)、灌制(填充或成型)、蒸煮、熏烤和包装等设备或设施。
三、产品相关标准
企业生产的肉类制品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企业标准的规定。
四、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企业生产肉类制品所使用的畜禽肉等主要原料应经兽医卫生检验检疫,并有合格证明。使用猪肉为原料的,应当按照《生猪屠宰条例》规定选用政府定点屠宰企业的产品。进口原料肉必须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合格证明材料。原料、辅料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不得使用非经屠宰死亡的畜禽肉及非食用性原料。
五、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腌腊肉制品
1.分析天平;2.烘箱;3.生产中国火腿类产品的还应具备分光光度计。
(二)酱卤肉制品
1.天平;2.灭菌设备;3.微生物培养箱;4.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5.显微镜;6.生产肉松及肉干产品的还应具备分析天平及烘箱。
(三)熏烧烤肉制品
1.天平;2.灭菌设备;3.微生物培养箱;4.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5.显微镜;6.生产肉脯产品的还应具备分析天平及烘箱。
(四)熏煮香肠火腿制品
1.天平;2.灭菌设备;3.微生物培养箱;4.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5.显微镜。
六、检验项目
肉制品的发证检验、定期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下列表格中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企业的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两次。
(一)腌腊肉制品
1.咸肉类
注:依据GB2732、GB2760和SB/T10294等。
2.腊肉类
注:依据GB2730和GB2760等。3.中国腊肠类
注:依据GB10147、GB2760、SB/T10003-1992、SB/T10278-1997等。
4.中国火腿类
注:依据GB2731、GB19088、GB2760等。
(二)酱卤肉制品
1.白煮肉类、酱卤肉类
注:依据GB2726、GB2728和GB2760等。
2.肉松类和肉干类
注:依据GB2729、GB16327、GB2760、SB/T10281-1997、SB/T10282-1997等;肉干产品的水分、微生物指标按GB16327-1996执行。
(三)熏烧烤肉制品
注:依据GB2727、GB16327、GB2760和SB/T10283-1997等,肉脯产品的水分、微生物指标按GB16327-1996执行。
(四)熏煮香肠火腿制品
1.熏煮肠类
注:依据GB2725.1、SB10251、GB2760、SB/T10279-1997等。
2.熏煮火腿类
注:依据GB13101、GB2760和SB/T10280-1997等。
七、抽样方法
发证检验和监督检验抽样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根据企业申请取证产品品种,每个申证单元随机抽取1种产品进行发证检验。
对于现场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在完成必备条件现场审查工作后,在企业的成品库内随机抽取发证检验样品。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少于20kg,每批次抽样样品数量为4kg(不少于4个包装),分成2份。样品确认无误后,由审查组抽样人与被审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样品送检验机构,1份检测,1份备查。
八、其他要求
不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或部分出厂检验项目尚不能自检的企业,应委托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布的检验机构,按生产批逐批进行出厂检验。企业同一批投料、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的产品为一个生产批。
附件2:
乳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乳制品包括巴氏杀菌乳、灭菌乳、酸牛乳、乳粉、炼乳、奶油、干酪。乳制品的申证单元为3个:液体乳(包括巴氏杀菌乳、灭菌乳、酸牛乳);乳粉(包括全脂乳粉、脱脂乳粉、全脂加糖乳粉、调味乳粉);其他乳制品(包括炼乳、奶油、硬质干酪)。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乳制品及申证单元名称和产品品种。乳制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501。
尚未纳入本细则管理的其他乳制品,待条件成熟时,将纳入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二、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具备与生产相适应的生产车间、原料和成品仓库。成品库中贮存巴氏杀菌乳和酸牛乳的库房应必备冷库制冷设备,以保证产品的贮存要求。
乳制品生产企业除必须具备必备的生产环境外,还必须具备下列生产设备。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液体乳
(1)巴氏杀菌乳必备的生产设备
1)储奶罐;2)净乳设备;3)均质设备;4)巴氏杀菌设备;5)灌装设备;6)制冷设备;7)清洗设备;8)保温运输工具。
(2)灭菌乳必备的生产设备
1)储奶罐;2)制冷设备;3)净乳设备;4)均质设备;5)超高温灭菌设备;6)无菌灌装设备;7)清洗设备。(注:保持灭菌也称二次灭菌乳:上述第5、6改为5.灌装设备、6.高温保持灭菌设备,其他项不变)。
(3)酸牛乳必备的生产设备
1)储奶罐;2)净乳设备;3)均质设备;4)发酵设施;5)制冷设备;6)杀菌设备;7)灌装设备;8)清洗设备;9)保温运输工具。
2.乳粉
(1)湿法工艺生产必备的生产设备
适用范围:湿法工艺生产适合于本细则中规定的奶粉类产品。
1)储奶设备;2)净乳设备;3)配料设备;4)浓缩设备;5)杀菌设备;6)喷雾干燥设备;7)包装设备。
(2)干法(干混)工艺生产必备的生产设备
适用范围:干法工艺生产仅适合于本细则中调味乳粉的生产,全脂奶粉、脱脂奶粉、全脂加糖奶粉不得采用这种工艺生产。
1)原料的计量设备;2)混合设备;3)半成品和成品的计量设备;4)包装设备。
3.其他乳制品
(1)炼乳必备的生产设备
1)储奶设备;2)净乳设备;3)标准化设备;4)杀菌设备;5)浓缩设备;6)清洗设备。
(2)奶油必备的生产设备
1)储奶设备;2)净乳设备;3)标准化设备;4)均质设备;5)杀菌设备;6)分离压炼设备。
(3)硬质干酪必备的生产设备
1)储奶设备;2)净乳设备;3)冷却设备;4)均质设备;5)杀菌设备;6)搅拌设备;7)压滤设备。
三、产品相关标准
企业生产的乳制品应当符合下列标准规定的有关要求。
四、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生产乳制品所用的原料、辅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牛乳应当符合GB/T6914《生鲜牛乳收购标准》的规定。全脂乳粉、脱脂乳粉应当符合GB5410-1999《全脂乳粉、脱脂乳粉、全脂加糖乳粉和调味乳粉》的规定。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应当选用GB2760-1996《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GB14880-1994《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中允许使用的品种,并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五、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必备的产品出厂检验设备。
(一)液体乳
1.分析天平;2.干燥箱;3.符合检验标准的离心机;4.蛋白质测定装置;5.干热灭菌器;6.湿热灭菌器;7.水浴锅;8.微生物培养箱;9.显微镜;10.杂质度过滤机;11.分光光度计;12.无菌操作室(或超净工作台)。
(二)乳粉
1.分析天平;2.干燥箱;3.符合检验标准的离心机;4.杂质度过滤机;5.不溶度指数搅拌器;6.蛋白质测定装置;7.干热灭菌器;8.湿热灭菌器;9.水浴锅;10.微生物培养箱;11.分光光度计;12.显微镜;13.无菌操作室(或超净工作台)。
(三)其他乳制品
1.分析天平;2.水浴锅;3.离心机;4.干热灭菌器;5.湿热灭菌器;6.微生物培养箱;7.显微镜;8.无菌操作室(或超净工作台)。
六、检验项目
乳制品的发证检验、定期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下列表格中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两次。
巴氏杀菌乳质量检验项目表
注:依据标准GB5408.1、GB7718等。
灭菌乳质量检验项目表
注:依据标准GB5410.2、GB7718等。
酸牛乳质量检验项目表
注:依据标准GB2746、GB7718等。
乳粉质量检验项目表
注:依据标准GB5410-1999、GB7718等。
奶油质量检验项目表
注:依据标准GB5415、GB7718等
炼乳质量检验项目表
注:依据标准GB5417、GB7718等。
硬质干酪质量检验项目表
注:依据标准QB/T3776、GB7718等。
七、抽样方法
发证检验和监督检验抽样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1.液体乳类、其他乳制品类:根据企业所申请取证的产品的品种,每个品种均按要求进行抽样检验。
2.乳粉类:如果企业生产一种产品,只对该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如果企业生产多种产品如调味乳粉、全脂加糖乳粉、全脂乳粉、脱脂乳粉,抽样时应按上述排列顺序,抽取一种产品进行检验。
对于现场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在完成必备条件现场审查工作后,在企业的成品库内随机抽取发证检验样品。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个最小包装。巴氏杀菌乳、灭菌乳、酸牛乳抽样数量不少于20个最小包装(总量不少于3500ml);炼乳、奶油、乳粉抽样数量不少于20个最小包装(总量不少于3000g);干酪的抽样按QB/T3776-1999硬质干酪执行。样品分成两份,送检验机构检验,1份用于检验,1份备查。样品确认无误后,由审查组抽样人员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当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封样日期。
由于酸奶、巴氏杀菌乳产品保质期较短,保存温度较低,应当注意样品的保存温度。且必须在产品的保质期内完成检验和结果的反馈工作。
八、其他要求
不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或部分出厂检验项目尚不能自检的企业,应委托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布的检验机构,按生产批逐批进行企业不能自检的出厂检验项目的检验。企业同一批投料、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的产品为一个生产批。
附件3:
饮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饮料产品是指不含酒精的各种软饮料产品。根据软饮料的分类标准GB10789-1996,软饮料包括碳酸饮料、瓶装饮用水、茶饮料、果汁及果汁饮料、蔬菜汁及蔬菜汁饮料、含乳饮料、植物蛋白饮料、特殊用途饮料、固体饮料及其他饮料等10大类。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饮料产品共分为6个申证单元,即瓶装饮用水;碳酸饮料;茶饮料;果(蔬)汁及其饮料;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固体饮料。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产品名称即饮料及申证单元(瓶装饮用水类产品;碳酸饮料类产品;茶饮料类产品;果(蔬)汁及其饮料类产品;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类产品;固体饮料类产品)。饮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601。
尚未纳入本细则管理的饮料类产品,待条件成熟时,将纳入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瓶装饮用水申证单元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瓶装饮用水是指密封于塑料瓶(桶)、玻璃瓶或其他容器中不含任何添加剂可直接饮用的水。瓶装饮用水产品包括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以及瓶装饮用天然(泉)水等产品。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的名称,即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以及瓶装饮用天然(泉)水。
二、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1.对于生产瓶装饮用水的企业,应具备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仓库、成品仓库、水处理车间、瓶(桶)及盖清洗消毒车间、灌装封盖车间、包装车间等生产场所。
2.各生产场所的卫生环境应采取控制措施,并能保证其在连续受控状态。尤其是灌装封盖车间内的空气应采用各种消毒设施以保持其洁净度符合要求。
3.对于桶装水生产企业,其回收桶不得露天存放,以免受到污染。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粗滤设备;2.精滤设备;3.杀菌设备;4.瓶(桶)及其盖的清洗消毒设施;5.管道设备清洗消毒设施;6.车间空气净化设施;7.自动灌装封盖设备;8.灯检设施;9.生产日期和批号标注设施;10.去离子净化设备(适用瓶装饮用纯净水,如离子交换、反渗透或蒸馏装置等)。
三、产品相关标准
瓶装饮用水应当符合下列产品标准要求:GB8537-1995《饮用天然矿泉水》;GB17323-1998《瓶装饮用纯净水》;GB17324-1998《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现行有效的天然(泉)水地方标准;经备案的现行有效的企业明示标准。
四、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所用原辅材料应符合GB10791-1989《软饮料原辅材料的要求》的规定;包装材料应符合GB10790-1989《软饮料的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的规定。不得使用以回收废旧塑料为原料制成的瓶、桶和盖;所用的消毒剂应是食品级并符合国家相应标准的规定,有监管部门的批准文号;对于饮用天然矿泉水,其水源应有相关管理部门的鉴定和批准开采的文件。
五、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应当具有下列出厂产品检验设备:
(一)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二)杀菌锅;(三)培养箱;(四)干燥箱;(五)显微镜;(六)分析天平;(七)计量容器;(八)pH计;(九)浊度仪;(十)电导仪(适用瓶装饮用纯净水)。
六、检验项目
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和饮用天然(泉)水的发证检验、定期监督检验和企业出厂检验项目分别按表中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带有※的项目为饮用天然矿泉水的界限指标,检验时只按产品标签上标注的达标项目进行检验判定;出厂检验项目注有*标记的,企业每年应当进行两次检验;带有★的项目为蒸馏法生产的瓶装饮用纯净水(蒸馏水)测定项目。
七、抽样方法
发证检验和监督检验抽样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在企业的成品仓库内,从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检验用样品和备用样品。所抽品种应为企业生产的主导产品。瓶装水的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瓶,桶装水的抽样基数不得少于100桶,瓶装水的抽样数量为18瓶,桶装水的抽样数量为6桶。将所抽样品分成两份分别用于检验和复查。审查组抽样人员与被抽查企业陪同人员确认无误后,双方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并当场加贴封条封存样品后送检验机构。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和抽样日期。
八、其他有关事项
对于企业明示标准应进行审查和参考。
饮用天然矿泉水产品质量检验项目表
瓶装饮用纯净水产品质量检验项目表
饮用天然(泉)水产品质量检验项目表
碳酸饮料申证单元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碳酸饮料(汽水)产品指在一定条件下充入二氧化碳气的饮料。不包括由发酵法自身产生二氧化碳气的饮料。其成品中二氧化碳气的含量(20℃时体积倍数)不低于2.0倍。发证碳酸饮料产品包括碳酸饮料、充气运动饮料等产品。其申证单元为一个,即碳酸饮料。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的名称,即碳酸饮料、充气运动饮料。
二、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1.对于生产碳酸饮料的企业,应具备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仓库、成品仓库、水处理车间、配料车间、包装瓶(罐)及盖清洗消毒车间、冷却充气车间、自动灌装封盖车间、包装车间等生产场所。
2.各生产场所的卫生环境应采取控制措施,并能保证其在连续受控状态。尤其是配料车间、灌装封盖车间内的空气应采用各种消毒设施以保持其洁净度符合要求。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水处理设备;2.配料罐;3.过滤器;4.混比机;5.瓶及盖的清洗消毒设施;6.自动灌装封盖设备;7.生产日期和批号标注设施;8.管道设备清洗消毒设施。
三、产品相关标准
碳酸饮料及充气运动饮料应当符合下列产品标准要求:GB/T10792-1995《碳酸饮料(汽水)》;GB2759.2-1996《碳酸饮料卫生标准》;GB15266-2000《运动饮料》;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明示标准。
四、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所用二氧化碳应为食用级并符合其产品标准规定,其他原辅材料应符合GB10791-1989《软饮料原辅材料的要求》的规定;包装材料应符合GB10790-1989《软饮料的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的规定。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采购时应验证。
五、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碳酸饮料生产企业应当具有下列出厂产品检验设备:(一)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二)杀菌锅;(三)培养箱;(四)干燥箱;(五)显微镜;(六)二氧化碳测定装置;(七)分析天平;(八)计量容器;(九)折光仪。
六、检验项目
发证检验、定期监督检验和企业出厂检验项目按表中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注有“*”标记的,企业每年应当进行两次检验。带★的检验项目为可乐型碳酸饮料。
七、抽样方法
发证检验和监督检验抽样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在企业的成品仓库内,从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检验用样品和备用样品。所抽品种应为企业生产的主导产品,若企业同时生产充气运动饮料,则应抽查其充气运动饮料。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瓶,抽样数量为18瓶,将所抽样品分成两份送检验机构,分别用于检验和复查。审查组抽样人员与被抽查企业陪同人员确认无误后,双方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并当场加贴封条封存样品后送检验机构。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和抽样日期。
八、其他有关事项
对于企业明示标准应进行审查和参考。
碳酸饮料及运动饮料产品质量检验项目表
茶饮料申证单元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茶饮料产品包括所有以茶叶的水提取液或其浓缩液、速溶茶粉为原料,经加工、调配(或不调配)等工序制成的饮料。不包括以茶作为调味料而加工成的各种茶味饮料,如菊花茶饮料等。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的名称,即茶饮料。
二、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1.对于生产茶饮料的企业,应具备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仓库、成品仓库、水处理车间、配料车间、包装瓶及盖清洗消毒车间、杀菌及自动灌装封盖车间、包装车间等生产场所。
2.各生产场所的卫生环境应采取控制措施,并能保证其在连续受控状态。尤其是配料车间、灌装封盖车间内的空气应采用各种消毒设施以保持其洁净度符合要求。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水处理设备;2.配料罐;3.过滤器;4.杀菌设备;5.管道设备清洗消毒设施;6.自动灌装封盖设备;7.生产日期和批号标注设施;8.对于碳酸型茶饮料应有混比机。
三、产品相关标准
茶饮料应当符合下列产品标准要求:QB2499-2000《茶饮料》;GB2759.2-1996《碳酸饮料卫生标准》;GB16321-1996《乳酸菌饮料卫生标准》;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明示标准。
四、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所用的茶叶应符合GB9679-1988《茶叶卫生标准》、GB/T13738.2-1992《第二套红碎茶》、GB/T13738.4-1992《第四套红碎茶》或GB/T14456-1993《绿茶》的规定;其他原辅材料应符合GB10791-1989《软饮料原辅材料的要求》的规定;包装材料应符合GB10790-1989《软饮料的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的规定。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采购时应验证;生产企业不得使用茶多酚、咖啡因为原料调制茶饮料。
五、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茶饮料生产企业应当具有下列出厂产品检验设备:(一)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二)杀菌锅;(三)培养箱;(四)干燥箱;(五)显微镜;(六)分析天平;(七)计量容器;(八)二氧化碳测定装置(适用碳酸型茶饮料);(九)pH计;(十)分光光度计;(十一)定氮装置(适用奶味茶饮料)。
六、检验项目
茶饮料发证检验、定期监督检验和企业出厂检验按照下列表中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注有“*”标记的,企业每年应当进行两次检验。表中带★和※的项目分别为三片金属罐包装和其他包装茶饮料的微生物指标检验项目。
七、抽样方法
发证检验和监督检验抽样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在企业的成品仓库内,从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检验用样品和备用样品。所抽品种应为企业生产的主导产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瓶,抽样数量为18瓶,将所抽样品分成两份送检验机构,分别用于检验和复查。审查组抽样人员与被抽查企业陪同人员确认无误后,双方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并当场加贴封条封存样品后送检验机构。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和抽样日期。
八、其他有关事项
QB2499-2000茶饮料为部分条款强制性标准,对于企业明示标准应进行审查和参考。
碳酸型茶饮料及奶味茶饮料产品质量检验项目表
茶汤、果味茶、果汁茶、其他茶饮料产品质量检验项目表
果(蔬)汁及果(蔬)汁饮料申证单元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果(蔬)汁及果(蔬)汁饮料产品包括所有以各种果(蔬)或其浓缩汁(浆)为原料,经预处理、榨汁、调配、杀菌、无菌灌装或热灌装等主要工序而生产的各种果(蔬)汁及其饮料产品。不包括原果汁低于5%的果味饮料。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的名称,即果(蔬)汁及果(蔬)汁饮料。
二、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1.对于生产果(蔬)汁及果(蔬)汁饮料的企业,应具备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仓库、成品仓库、水处理车间、配料车间、包装瓶及盖清洗消毒车间、杀菌及自动灌装封盖车间、包装车间等生产场所。
2.各生产场所的卫生环境应采取控制措施,并能保证其在连续受控状态。尤其是配料车间、灌装封盖车间内的空气应采用各种消毒设施以保持其洁净度符合要求。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果(蔬)预处理设施(适用直接以果蔬为原料);2.榨汁机或制浆机(适用直接以果蔬为原料);3.水处理设备;4.贮罐;5.杀菌设备;6.自动灌装封盖设备;7.生产日期和批号标注设施;8.管道设备清洗消毒设施。
三、产品相关标准
果(蔬)汁及果(蔬)汁饮料应当符合GB2760-1996《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GB14880-1994《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的基本要求,符合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明示标准及标签明示的要求。
四、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使用的水果(蔬菜)或其浓缩汁(浆)应符合生产的基本要求和GB17325-1998《食品工业用浓缩果疏汁(浆)卫生标准》等有关标准的要求;其他原辅材料应符合GB10791-1989《软饮料原辅材料的要求》的规定;包装材料应符合GB10790-1989《软饮料的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的规定。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采购时应验证。
五、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果(蔬)汁及果(蔬)汁饮料生产企业应当具有下列出厂产品检验设备:(一)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二)杀菌锅;(三)培养箱;(四)干燥箱;(五)显微镜;(六)分析天平;(七)计量容器;(八)pH计;(九)折光仪。
六、检验项目
发证检验项目、监督检验项目及企业出厂检验按照表中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注有“*”标记的,企业每年应当进行两次检验。带※的项目为橙、柑、桔汁及其饮料的测定项目。
七、抽样方法
发证检验和监督检验抽样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在企业的成品仓库内,从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检验用样品和备用样品。所抽品种应为企业生产的主导产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瓶,抽样数量为18瓶,将所抽样品分成两份送检验机构,分别用于检验和复查。审查组抽样人员与被抽查企业陪同人员确认无误后,双方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并当场加贴封条封存样品后送检验机构。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和抽样日期。
八、其他有关事项
对于企业明示标准应进行审查和参考。在企业标准中有关卫生安全的项目应符合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果(蔬)汁及果(蔬)汁饮料产品质量检验项目表
含乳饮料及植物蛋白饮料申证单元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含乳饮料及植物蛋白饮料产品包括以鲜乳或乳制品(经发酵或未经发酵)为主要原料,经调配、均质、灌装、杀菌(或杀菌、灌装)等工序加工而成的含乳饮料和以蛋白质含量较高的植物果实、种子或核果类、坚果类的果仁等为原料,经处理、制浆、调配、均质、灌装、杀菌(或杀菌、灌装)等工序加工而成的植物蛋白饮料产品。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的名称,即含乳饮料及植物蛋白饮料。
二、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1.对于生产含乳饮料及植物蛋白饮料产品的企业,应具备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仓库、成品仓库、水处理车间、配料车间、杀菌及自动灌装封盖车间、包装车间等生产场所。
2.各生产场所的卫生环境应采取控制措施,并能保证其在连续受控状态。尤其是配料车间、灌装封盖车间内的空气应采用各种消毒设施以保持其洁净度符合要求。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原料预处理设施(适用植物蛋白饮料);2.磨浆机或胶体磨(适用植物蛋白饮料);3.过滤机或离心机(适用植物蛋白饮料);4.贮罐;5.发酵罐(适用发酵型产品);6.均质机;7.杀菌设备;8.自动灌装封盖设备;9.水处理设备;10.生产日期和批号标注设施;11.管道设备清洗消毒设施。
三、产品相关标准
含乳饮料及植物蛋白饮料应当符合下列标准:应当符合GB2760-1996《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GB14880-1994《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的基本要求;QB1554-92《乳酸菌饮料》;QB/T2300-97《椰子乳(汁)》;QB/T2301-97《核桃乳(露)》;QB/T2132-95《豆乳和豆乳饮料》;QB/T2439-99《花生乳(露)》;QB/T2438-99《杏仁乳(露)》;GB16321-96《乳酸菌饮料卫生标准》;GB11673-89《含乳饮料卫生标准》;GB16322-96《植物蛋白饮料卫生标准》;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明示标准。
四、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原料乳要符合GB6914《生鲜牛乳收购标准》的要求,乳粉要符合GB5410《全脂乳粉》和GB5411《脱脂乳粉》的要求;植物蛋白饮料的原料(大豆、花生等)应符合其产品标准的要求;其他原辅材料应符合GB10791-1989《软饮料原辅材料的要求》的规定;包装材料应符合GB10790-1989《软饮料的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的规定。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采购时应验证。
五、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含乳饮料及植物蛋白饮料生产企业应当具有下列出厂产品检验设备:(一)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二)杀菌锅;(三)培养箱;(四)干燥箱;(五)显微镜;(六)分析天平;(七)计量容器;(八)pH计;(九)折光仪;(十)定氮装置。
六、检验项目
发证检验、定期监督检验和企业出厂检验按表中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注有“*”标记的,企业每年应当进行两次检验。
七、抽样方法
发证检验和监督检验抽样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在企业的成品仓库内,从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检验用样品和备用样品。所抽品种应为企业生产的主导产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瓶,抽样数量为18瓶,将所抽样品分成两份送检验机构,分别用于检验和复查。审查组抽样人员与被抽查企业陪同人员确认无误后,双方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并当场加贴封条封存样品后送检验机构。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和抽样日期。
八、其他有关事项
对于企业明示标准应进行审查和参考。在企业标准中有关卫生安全的项目应符合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含乳饮料产品质量检验项目表
植物蛋白饮料产品质量检验项目表
固体饮料申证单元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固体饮料产品指以糖、乳或乳制品、蛋或蛋制品、果汁或植物提取物等为主要原料,添加适量的辅料或食品添加剂制成的固体制品(不包括烧煮型咖啡)。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的名称,即固体饮料。
二、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1.对于生产固体饮料产品的企业,应具备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仓库、成品仓库、配料车间、干燥脱水车间、包装车间等生产场所。
2.各生产场所的卫生环境应采取控制措施,并能保证其在连续受控状态。尤其是配料加工车间、包装车间的空气环境应采用各种消毒设施以保持其洁净度符合要求。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混合配料设备;2.焙烤设备(适用焙烤型固体饮料);3.干燥脱水设备(适用部分产品);4.自动包装设备;5.生产日期和批号标注设施。
三、产品相关标准
固体饮料应当符合GB7101-94《固体饮料卫生标准》、QB/T3623-99《果香型固体饮料》和经备案的现行有效企业明示标准。
四、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原辅材料应符合GB10791-1989《软饮料原辅材料的要求》的规定;包装材料应符合GB10790-1989《软饮料的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的规定。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采购时应验证。
五、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固体饮料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出厂检验设备:(一)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二)杀菌锅;(三)培养箱;(四)干燥箱;(五)显微镜;(六)分析天平;(七)定氮装置(适用蛋白型固体饮料)。
六、检验项目
发证检验、定期监督检验和企业出厂检验按表中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注有“*”标记的,企业每年应当进行两次检验。
七、抽样方法
发证检验和监督检验抽样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在企业的成品仓库内,从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检验用样品和备用样品。所抽品种应为企业生产的主导产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个小包装,抽样数量为18个小包装,将所抽样品分成两份送检验机构,分别用于检验和复查。审查组抽样人员与被抽查企业陪同人员确认无误后,双方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并当场加贴封条封存样品后送检验机构。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和抽样日期。
八、其他有关事项
对于企业明示标准应进行审查和参考。
固体饮料产品质量检验项目表
附件4:
糖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糖产品是指以甘蔗、甜菜为原料,经提取糖汁、清净处理和煮炼结晶等工序加工制成的白砂糖、绵白糖、赤砂糖,以及经进一步加工而成的冰糖(单晶冰糖、多晶冰糖)、方糖。糖的申证单元为1个。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糖及产品品种名称(白砂糖、绵白糖、赤砂糖、冰糖、方糖)。糖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303。
二、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企业应当有甘蔗贮存场所(或甜菜窖)、生产辅料库、成品库,生产用厂房能满足糖汁提取、清净剂制取、糖汁清净、糖汁蒸发、蔗糖结晶分离、成糖干燥、包装以及成糖再加工、排放物处理的工艺要求。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原料储运设备;2.糖汁提取设备;3.糖汁清净剂制取设备;4.糖汁清净设备;5.糖汁加热蒸发设备;6.蔗糖结晶及分离设备;7.成糖筛选、干燥设备;8.成糖再加工设备;9.包装设备。
三、产品相关标准
糖应当符合下列标准规定的要求:GB13104-1991《白糖卫生标准》、GB317-1998《白砂糖》、GB1445-2000《绵白糖》、GB14964-1994《赤砂糖卫生标准》、QB/T2343.1-1997《赤砂糖》、QB/T1173-2002《单晶体冰糖》、QB/T1174-2002《多晶体冰糖》、QB/T1214-2002《方糖》。
四、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企业生产糖所用的原料、辅料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甘蔗、甜菜原料应新鲜、无霉变腐烂,严格控制夹杂物。精制所用原料糖要符合相关的标准要求。使用的加工助剂,如石灰、硫磺、磷酸等要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
五、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生产糖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必备的产品出厂检验设备:
(一)绵白糖
1.分析天平;2.分光光度计;3.电导仪;4.干燥箱;5.真空干燥箱;6.阿贝折光仪;7.酸度计;8.滤膜过滤器;9.显微镜。
(二)白砂糖
1.分析天平;2.旋光仪;3.分光光度计;4.电导仪;5.干燥箱;6.阿贝折光仪;7.酸度计;8.滤膜过滤器;9.孔径试验筛(0.280-2.50mm)。
(三)赤砂糖
1.分析天平;2.旋光仪;3.干燥箱。
(四)冰糖(单晶、多晶)
根据出厂检验项目的具体要求,冰糖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相应的检验设备:1.分析天平;2.旋光仪;3.分光光度计;4.电导仪;5.干燥箱;6.阿贝折光仪;7.酸度计;8.滤膜过滤器。
(五)方糖
1.分析天平;2.干燥箱;3.方糖硬度测试仪。
六、检验项目
糖的发证检验、定期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下列表格中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企业的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要求企业在开始生产时进行1次检验;生产时间超过6个月的,需再进行1次检验。
七、抽样方法
发证检验和监督检验抽样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根据企业所申请取证产品品种,随机抽取1种产品进行发证检验。
对于现场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在完成必备条件现场审查工作后,在企业的成品库内随机抽取发证检验样品,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
抽样基数:同一批次的绵白糖、白砂糖、赤砂糖不少于200kg,冰糖、方糖不少于50kg。抽样数量:绵白糖、白砂糖、赤砂糖、方糖不少于8kg,冰糖不少于4kg。抽样方法:从不同部位选取4个或4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数量的小包装样品。样品分成2份,送检验机构。1份用于检验,1份备查。
样品确认无误后,由审查组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
味精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味精产品是指以粮食及其制品为原料,经发酵提纯的含谷氨酸钠的产品。包括谷氨酸钠(99%味精)、味精(强力味精和特鲜味精)。味精的申证单元为1个。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味精及其品种(谷氨酸钠(99%味精)、味精),味精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304。
二、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企业应当有原辅材料库、成品库,生产用厂房能满足菌种选育、菌种扩大培养、发酵、谷氨酸分离、味精制造、排放物处理的工艺要求。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味精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下列生产设备:
1.原料处理(糖化)设备;2.培养基制备设备;3.菌种选育及培养扩大设备;4.发酵设备;5.空气净化系统;6.谷氨酸分离设备;7.味精制造设备(中和、脱色、除铁、结晶设备等);8.包装设备。
三、产品相关标准
味精应当符合下列标准规定的要求:GB2720-1996《味精卫生标准》、GB/T8967-2000《谷氨酸钠(99%味精)》、QB/T1500-1992《味精》。
四、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生产味精所用的淀粉与糖类原料、化工原料与辅肋材料应当符合相关的标准要求。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五、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生产味精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必备的产品出厂检验设备:(一)分析天平;(二)旋光仪;(三)分光光度计;(四)干燥箱;(五)酸度计。特鲜(强力)味精检验用的分光光度计要求为紫外-可分光光度计。
六、检验项目
味精的发证检验、定期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下列表格中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两次。
七、抽样方法
发证检验和监督检验抽样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根据企业所申请取证产品品种,随机抽取1种产品进行发证检验。
对于现场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在完成必备条件现场审查工作后,在企业的成品库内随机抽取发证检验样品,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
抽样基数:同一批次的味精不少于50kg。抽样数量:不少于5kg。抽样方法:从不同部位选取4个或4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数量的小包装样品。样品分成2份封好,送检验机构。1份用于检验,1份备查。
样品确认无误后,由审查组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
八、其他要求
味精生产过程的结晶母液或者其他含谷氨酸的废液不得用于其他调味品或者食品的生产。
附件5:
方便面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方便面产品包括以小麦粉、荞麦粉、绿豆粉、米粉等为主要原料,添加食盐或面质改良剂,加适量水调制、压延、成型、汽蒸,经油炸或干燥处理,达到一定熟度的方便食品。包括:油炸方便面(简称油炸面)、热风干燥方便面(简称风干面)等。申证单元为1个,即方便面。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方便面。方便面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701。
二、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方便面生产企业除必须具备必备的生产环境外,还应当有与企业生产相适应的原辅料库、生产车间、成品库。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方便面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下列生产设备:1.配粉设备如调粉机(和面机)等设备;2.成型设备如压延机等设备;3.熟制设备如蒸煮机、油炸设备(或热风干燥设备)等设备;4.包装设备如包装机等设备。
三、产品相关标准
方便面应当符合GB17400-1998《方便面卫生标准》和LS/T3211-1995《方便面》的有关要求。
四、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企业生产方便面的原辅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调料包等如有外购情况的,应对调料包等进行进货验证。
五、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生产方便面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必备的产品出厂检验设备:(一)分析天平;(二)干燥箱;(三)恒温水浴锅;(四)分光光度计;(五)灭菌锅;(六)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七)微生物培养箱;(八)显微镜。
六、检验项目
方便面的发证检验、定期监督检验和出厂检验项目按下表中列出的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两次。
方便面质量检验项目表
七、抽样方法
发证检验和监督检验抽样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根据企业申请发证产品的品种,随机抽取1种产品进行检验。
对于现场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在完成必备条件现场审查工作后,在企业的成品库内随机抽取发证检验样品。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以同班次、同规格的产品为抽样基数,抽样基数不少于1000包(碗),随机抽样60包(碗)。样品分成2份,送检验机构,1份用于检验,1份备查。样品确认无误后,由审查组抽样人员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当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封样日期。
附件6:
饼干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饼干产品包括以小麦粉、糖、油脂等为主要原料,加入疏松剂和其他辅料,按照一定工艺加工制成的各种饼干,如:酥性饼干、韧性饼干、发酵饼干、薄脆饼干、曲奇饼干、夹心饼干、威化饼干、蛋圆饼干、蛋卷、粘花饼干、水泡饼干。饼干的申证单元为1个。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饼干。饼干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801。
二、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饼干生产企业除必须具备必备的生产环境外,还应当有与企业生产相适应的原辅料库、生产车间、成品库。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饼干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下列生产设备:1.配粉设备如和面机;2.成型设备如压延机等;3.烤炉;4.包装机。
三、产品相关标准
企业生产的饼干相应符合下列标准规定的有关要求。
四、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企业生产饼干的原辅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采购小麦粉、白砂糖、食用油等纳入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原料时,应当选择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对夹心类产品的心料等如有外购情况的,应进行进货验证。
五、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生产饼干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必备的产品出厂检验设备:(一)分析天平;(二)干燥箱;(三)灭菌锅;(四)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五)微生物培养箱;(六)显微镜。
六、检验项目
饼干的发证检验、定期监督检验和出厂检验项目按下表中列出的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每年应当进行两次检验。
饼干质量检验项目表
七、抽样方法
发证检验和监督检验抽样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根据企业申请发证产品的品种,随机抽取1种产品进行检验。
对于现场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在完成必备条件现场审查工作后,在企业的成品库内随机抽取发证检验样品。所抽样样品须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以同班次、同规格的产品为抽样基数,抽样基数不少于200袋(盒),随机抽样20袋(盒)。样品分成2份,送检验机构检验,1份用于检验,1份备查。样品确认无误后,由审查组抽样人员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当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封样日期。
附件7:
罐头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罐头食品是指将符合要求的原料经处理、分选、修整、烹调(或不经烹调)、装罐(包括马口铁罐、玻璃罐、复合薄膜袋或其他包装材料容器)、密封、杀菌、冷却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所有食品。罐头食品的申证单元为3个:畜禽水产罐头;果蔬罐头;其他罐头。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罐头食品)及申证单元名称(畜禽水产罐头、果蔬罐头、其他罐头)。罐头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901。
未纳入本细则管理的罐头食品,待条件成熟时,将纳入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罐头食品生产企业除必须具备必备的生产环境外,其厂房与设施的设计应当根据不同罐头的工艺流程进行合理布局;并便于卫生管理,便于清洁、清理、消毒。企业应当设有原材料库房、成品仓库、罐头加工车间、罐头包装车间。另外,根据原料的特殊贮藏要求,企业应当具备冷库、保(常)温库和解冻间。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企业应当具备下列罐头食品生产工艺要求的必备的生产设备:
1.畜禽水产罐头和其他罐头
(1)原料处理设备(如刀、清洗、盐渍、油炸开口锅等工具);(2)配料及调味设备(如调味锅、过滤等设施);(3)装罐设备(人工或机械装罐装置);(4)排气及密封设备(封口机);(5)杀菌及冷却设备(杀菌釜装置或杀菌锅,贮水罐)或无菌包装设备。
2.果蔬罐头
(1)原料处理设备(如清洗、去皮、预煮机或漂洗(槽)桶等);(2)分选设备(如去核、切块、修整等工具);(3)装罐设备(人工或机械装罐装置);(4)排气及密封设备(封口机);(5)杀菌及冷却设备(杀菌釜装置,贮水罐)或无菌包装设备。
三、产品相关标准
企业生产的罐头食品应当符合GB2760-1996《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GB14880-1994《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及下列标准规定的基本要求。罐头食品若无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则应符合地方标准或已备案的企业标准要求。企业标准的卫生指标应符合相关的国家卫生标准要求。
四、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企业生产罐头所用的原辅材料必须符合QB616-1976《罐头原辅材料》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企业生产罐头所使用的畜禽肉等主要原料应经兽医卫生检验检疫,并有合格证明。猪肉应选用政府定点屠宰企业的产品。进口原料肉必须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合格证明材料。不得使用非经屠宰死亡的畜禽肉。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五、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罐头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出厂产品检验设备:(一)分析天平;(二)圆筛(应符合相应要求);(三)干燥箱;(四)折光计(仪)(仅适用于果蔬类、其他类罐头);(五)酸度计(pH计)(仅适用于果蔬类、其他类罐头);(六)真空干燥箱(仅适用于八宝粥罐头);(七)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八)培养箱;(九)显微镜;(十)灭菌锅。
六、检验项目
罐头食品的发证检验、定期监督检验和出厂检验按照下列表格中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两次。(罐头食品质量检验项目表略)
七、抽样方法
发证检验和监督检验抽样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根据企业申请发证产品的品种,每个申证单元随机抽取1种产品进行发证检验。
对于现场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在完成必备条件现场审查工作后,在企业的成品库内随机抽取发证检验样品。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罐(瓶、袋),随机抽取36罐(瓶、袋)(净含量应大于200克)。样品分成两份,每份样品为18罐(瓶、袋),送检验机构检验。1份用于检验,1份备查。样品确认无误后,由审查组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
八、其他有关事项
生产罐头食品的企业,还应当注意以下有关事项:1.罐头食品生产企业必须符合GB8950-1988《罐头厂卫生规范》的要求。2.应加强原料的验收,具有防止物理性胀罐,防止平酸菌败坏的预防措施。3.果蔬类罐头生产企业应预防氢胀、细菌性胀罐和穿孔腐蚀。4.果蔬类罐头应注意该品种对罐体内壁的腐蚀影响,防止锡超标;若酸度的pH小于4.5以下,应进行逐批检验。5.应加强对罐体(包装容器)质量的检查,对产品的真空度进行定期抽验。
附件8:
冷冻饮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冷冻饮品包括以饮用水、乳品、甜味料、果品、豆品、食用油脂等为主要原料,添加适量的香料、着色剂、稳定剂、乳化剂等,经配料、灭菌、凝冻、包装等工序而制成的产品。冷冻饮品的申证单元为1个。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冷冻饮品,并注明生产的产品品种(冰淇淋、雪糕、雪泥、冰棍、食用冰、甜味冰)。冷冻饮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1001。
二、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冷冻饮品生产企业除必须具备必备的生产环境外,应具备与生产相应的生产车间和专用冷冻库,并定期清扫、消毒。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冷冻饮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符合工艺要求的必备的生产设备:
1.配料缸;2.灭菌设备;3.均质器;4.热交换器;5.老化罐;6.凝冻机;7.成型设备(切割成型、模具成型、灌装成型);8.包装机(若成型方式为灌装成型,不再用包装机)。
三、产品相关标准
企业生产的冷冻饮品应当具备下列标准规定的有关要求。
四、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企业生产冷冻饮品所用的原辅材料必须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五、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冷冻饮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产品出厂检验必备的检验设备:
(一)天平;(二)电热压力蒸汽消毒器;(三)微生物培养箱;(四)显微镜;(五)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
六、检验项目
冷冻饮品的发证检验、定期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下列表格中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两次。(冷冻饮品质量检验项目表略)
七、抽样方法
发证检验和监督检验抽样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根据企业所申请取证产品品种,随机抽取1种产品进行发证检验。
对于现场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在完成必备条件现场审查工作后,在企业的成品库内随机抽取发证检验样品。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件(最小包装),随机抽取30件,样品分成2份,送检验机构,每份样品15件,1份检测,1份备查。在抽取冰淇淋、雪糕产品时,抽样单上应按产品属性写明“清型”、“混合型”、“组合型”,“含乳蛋10%以上或10%以下”。冰淇淋产品还应写明“全乳脂”、“半乳脂”、“植脂”,样品确认无误后,由审查组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
八、其他要求
不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或部分出厂检验项目尚不能自检的企业,应委托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布的检验机构,按生产批逐批进行出厂检验。企业同一批投料、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的产品为一个生产批。
附件9:
速冻面米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速冻面米食品是指以小麦粉、米、杂粮等粮食为主要原料或同时配以(单一或多种配料)肉、禽、蛋、奶、蔬菜、果料、糖、油、调味品为馅料,经成型、生制或熟制、速冻、包装而成的食品。例如速冻水饺、包子、花卷、馒头、汤圆、八宝饭、粽子、玉米、南瓜饼、脆皮鲜奶等。根据加工方式速冻面米食品可分为生制品、熟制品(包括发酵类及非发酵类)。速冻面米食品的申证单元为1个。企业具备了生产熟制品的能力,也可以生产同种产品的生制品。
速冻食品是指在-35℃条件下,以最快的速度通过冰晶区,并在较短的时间(一般为10-30分钟)内使食品中心温度达到-18℃的食品。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速冻面米食品,并注明产品的加工方式(生制品、熟制品)。速冻面米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1101。
二、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原料及半成品不得直接落地,产品应在温度能受控的环境中进行包装。
成品贮存要求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冷库。冷库内温度应保持在-18℃或更低,温度波动要求控制在2℃以内。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的物品或其他杂物混存。
运输产品的厢体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厢内温度必须保持-15℃以下。产品从冷藏库运出后,运输途中允许升到-15℃,交货后必须尽快降至-18℃。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速冻面米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下列生产设备:1.馅料加工设备(如:绞肉机、切菜机、拌馅机等);2.和面设备(如:和面机);3.醒发设施(熟制发酵类产品适用);4.蒸煮设备(熟制品适用);5.速冻装置。
三、产品相关标准
速冻面米食品应当符合GB7718-1994《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2760-1996《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1995年12月8日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3号)、SB/T10289-1997《速冻面米食品》或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的有关要求。
四、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企业生产速冻面米食品所用的原辅料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及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五、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生产速冻面米食品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必备的产品出厂检验设备:(一)分析天平;(二)干燥箱;(三)灭菌设备;(四)恒温水浴锅;(五)微生物培养箱;(六)无菌操作室(或洁净工作台);(七)生物显微镜。
六、检验项目
速冻面米食品的发证检验、定期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下列表格中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两次。(速冻面米食品质量检验项目表略)
七、抽样方法
发证检验和监督检验抽样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根据企业申请发证产品的品种,随机抽取1种产品进行检验。抽取的该种产品种类既有熟制品又有生制品的,优先抽取熟制速冻面米食品。
对于现场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在完成必备条件现场审查工作后,在企业的成品库内随机抽取发证检验样品。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随机抽取20包(盒),样品总量不得少于5kg。样品分成两份,1份12包作为检验用样品,其中8包(盒)用于标签、感官检验、净含量检验、理化指标及有害物质检验,4包用于微生物检验。1份8包作为备查样品。样品确认无误后,由审查组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检验用样品及备用样品应保持冻结状态。
附件10:
膨化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膨化食品包括所有以谷物、薯类或豆类等为主要原料,经焙烤、油炸或挤压等方式膨化而制成的体积明显增大,具有一定酥松度的食品。主要分为焙烤型、油炸型、直接挤压型、花色型4类。如炸薯片、虾条、虾球、米饼等。膨化食品的申证单元为1个。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膨化食品。膨化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1201。
二、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膨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原料库、生产车间和成品库。并且要求车间和库房内卫生清洁、无蚊蝇。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焙烤型
(1)蒸练机;(2)成型机;(3)干燥机;(4)烘烤机;(5)包装机。
2.油炸型
(1)混料机;(2)蒸练机;(3)成型机;(4)干燥机;(5)油炸机;(6)包装机。
3.挤压型
(1)混料机;(2)挤压机;(3)成型机;(4)烘烤机;(5)包装机。
4.花色型
花色型膨化食品,根据其工艺类型(上色前的工序主要有焙烤型、挤压型、油炸型3种)应当具备焙烤型、油炸型或挤压型所必备的生产设备。
三、产品相关标准
膨化食品应当符合GB2760-1996《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GB14880-1994《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的基本要求,符合QB2353-1998《膨化食品》、GB17401-1998《膨化食品卫生标准》和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
四、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企业生产膨化食品所用的原料、辅料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五、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生产膨化食品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必备的产品出厂检验设备:(一)分析天平;(二)无菌室;(三)烘箱;(四)培养箱;(五)灭菌锅。
六、检验项目
膨化食品的发证检验、定期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下列表格中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两次。(膨化食品质量检验项目表略)
七、抽样方法
发证检验和监督检验抽样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根据企业所申请取证产品品种,随机抽取1种产品进行发证检验。
对于现场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在完成必备条件现场审查工作后,在企业的成品库内随机抽取发证检验样品。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少于50kg。随机抽取4kg(至少含有30个最小包装,以满足净含量的测定,不足时可以增加样品抽取量),样品分成2份,每份样品为2kg,送检验机构,1份检验,1份备用。样品确认无误后,由审查组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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