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母系氏族社会的社会规范
氏族社会的发展经历了母系氏族和父系氏族两个阶段。母系氏族是原始公社制度的典型形式。调整原始母系氏族社会人们之间相互关系的社会规范主要是氏族习惯。氏族习惯是原始社会的人们在长期的共同劳动和共同生活过程中自然形成并世代相传的。诸如,同氏族成员禁止通婚的习惯,是维系氏族组织的一条极其重要的规则。为了维护本氏族利益,死者的个人生活用品由同氏族人所有,夫妇不能彼此继承,子女不能继承父亲的财产,因为婚生子女归女方氏族所有。此外,还有关于共同参加公共事务的管理、讨论和决定;同氏族人互相帮助、互相保护和进行血亲复仇的习惯;共同举行宗教仪式和祭祀死者的习惯;关于集体渔猎、播种、收获、分配的习惯,等等。在这些习惯当中,经济的、道德的、宗教的、生物的等等要求混杂在一起,体现了氏族全体成员的意志和利益,平等地保护和约束着氏族每一个成员。人们自觉地遵守这些习惯,不需要强迫人们遵守这些习惯的特殊机关和强制手段。恩格斯对此描述说:“而这种十分单纯质朴的氏族制度是一种多么美妙的制度呵!没有军队、宪兵和警察,没有贵族、国王、总督、地方官和法官,没有监狱,没有诉讼,而一切都是有条有理的。一切争端和纠纷,都由当事人的全体即氏族或部落来解决,或者由各个氏族相互解决;血族复仇仅仅当做一种极端的、很少应用的手段;……一切问题,都由当事人自己解决,在大多数情况下,历来的习俗就把一切调整好了。”(《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92-93页)原始氏族公社是人类发展史上必然存在的一个历史时期,中华民族的发展史上也曾经存在过无阶级的原始公社的生活。《礼记·礼运篇》说:“天下为公”、“而无私耕私织,共寒其寒,共饥其饥”,《淮南子·汜论训》讲:“神农无制令而民从”,《墨子·尚同》说:“昔者,民始生,未有刑政。”这些描述反映了原始母系氏族社会的社会制度。这种制度与当时生产力状况相适应,对于维系人们的血缘关系、维护原始社会的社会秩序,起到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这种制度逐渐被新的社会制度所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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