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权
是“被选举权”的对称概念。是指有法定资格的公民依照法律规定,以书面或其他方法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或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之一。什么人有选举权,什么人没有选举权,由法律规定。依法享有选举权的公民是选民。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第三十四条和选举法的规定,我国公民享有的选举权有以下特点:1.选举权的普遍性。资本主义国家在以“普遍、平等、直接、无记名投票”选举制相标榜的同时,对于选民的资格有以下各种限制:财产数量、居住期限、文化教育程度、年龄、性别、种族、职业等。我国《选举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普遍享有选举权。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2.选举权的平等性。《选举法》第四条规定,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享有一个投票权。不允许任何选民在选举中享有特权,更不允许对任何选民非法加以限制或歧视。所有选民都在平等的基础上参加选举。3.有切实的法律保障和物质保障。我国宪法、选举法和其他有关选举的法律文件规定了我国选举的原则、组织、程序和方法,使我国民主的选举制度法律化、条文化。它既确认选民的实体权利,又从程序上确保这一权利的实现,并且规定了侵犯公民选举权的法律后果。《选举法》第八条还规定,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使每个公民和候选人不因财产占有的悬殊而在选举中受到限制或处于不利地位。从物质上保证了公民自由的投票权和均等的竞选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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