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权的刑事责任
是指对侵害著作权人著作权的人,其侵权行为触犯刑律,依法给予的刑事制裁。世界各国著作权法中有不少国家就侵权行为规定了刑事制裁条款,目的是给侵权人一种威慑,使侵权人在进行侵权活动中必须考虑其法律后果,不但要承担民事责任,还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我国著作权法在法律责任中没有规定刑事责任,主要是认为著作权纠纷是民事纠纷,应该适用民事制裁,不宜适用刑事制裁。但是,如果侵权行为不仅损害了著作权人的权益,而且危及社会公共秩序时,侵权行为可能同时又构成了犯罪。从著作权法实施过程来看,仅仅让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已显得法律对侵权行为的制止软弱,起不到威慑作用。因此,不少侵权行为既损害了著作权人的权益,又给社会公共秩序带来极大危害,不给予刑事制裁不足以维护社会秩序。1994年7月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决定》。决定指出,为了惩治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犯罪,对刑法作补充规定:(1)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对其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或者并处罚金;如果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上述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视其违法所得数额情况,处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或者并处罚金,或者处以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单位有本决定规定的犯罪行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决定的规定处罚。(4)查获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和属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主要用于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材料、工具、设备或者其他财物,一律予以没收。(5)犯罪行为造成被侵权人损失的,除追究刑事责任外,并应当依据情况依法判处赔偿损失。《刑法》对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从法律上解决了《著作权法》未规定侵权行为应承担刑事责任的不足,有力地打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保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文化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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