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作品

书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大百科全书 民法卷 作者:崔洪夫, 夏叔华 朝代:1999-07-01 专题:书籍

关于法人作品的概念问题,各国没有一个统一的定论。许多国家认为,法人作品是指以法人或者其代表人的名义发表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法人作品指“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可见,我国著作权法对“法人作品”的规定不如其他国家的认定明确,在实践中确认时具有困难。不过,第十一条第三款还规定,对于法人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这可以补前不足,说明我国的法人作品同样是以法人或其代表人的名义发表的。需要指出,法人作品虽以法人名义发表,并不说明法人因此具有实际创作能力,仅表明法人是名义上的作者。法律所以如此规定,是在实践中,有的特定作品由实际作者署名发表没有意义,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发表的蓝皮书,只能以该委员会的名义发表,否则由实际起草人署名发表就完全失去了意义。法人作品的著作权归该法人组织所有。法人被推定为作者,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即享有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法人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不适用以作者终身为基础的一般保护期限。各国著作权法规定,从作品出版之日起计算保护期,有的国家规定10年,有的国家规定30年……总之,在10年到50年这个幅度内。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法人作品的保护期为50年,从作品首次发表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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