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1990年9月7日通过,同日由国家主席发布第31号令公布,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我国虽未颁布过著作权法,也未形成比较完善的著作权制度,但国家是重视对著作权的保护问题的,除在起草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中规定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外,1954年宪法明确规定“保障公民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科学、教育、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制定了保护作者权益的规定以及图书稿酬办法。1984年文化部制定颁布《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它调整了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传播者、使用者之间的关系。但这些规定,还不能达到充分保护作者的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的蓬勃发展。为适应我国改革开放新形势的需要,制定了这部具有现代特点和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著作权法,共六章五十六条。其立法原则是:(1)保护创作者正当权益。在我国,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和其他劳动者一样,都是为建设繁荣、昌盛的祖国贡献力量。只不过在劳动分工上有所不同,一般劳动者为国家创造物质财富,作者创作出来的作品不直接用于物质消费,而是用以促进物质生产的精神产品,为国家创造精神财富。因而,同样受到社会尊重,他们创造的劳动产品和创造物质财富的劳动者的产品一样得到社会承认,他们因创作作品而产生的权益和创造物质产品的劳动者的权益一样,受到法律保护。只有这样,才能推动我国文化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繁荣,国家才能前进,社会主义建设才能成功。所以,我国建国以来的宪法中都明确规定保护智力劳动成果权,著作权法把保护创作者正当权益当做原则,明确规定保护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进行处罚等。这利于调动作者的创作积极性,开出绚丽的花,结出丰硕的果。(2)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我国著作权法是适应我国国情,根据宪法精神制定的,因此特别强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与传播。”要求作者在进行创作时要符合宪法精神,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创作出群众喜爱的作品。(3)遵守国家法律。法律是国家意志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体现,是保护和促进我国四个现代化建设的基本准则,也是判断是与非、衡量合法与非法的准绳。任何违反法律的行为,都会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因此,作者在进行创作活动时,一定要遵守国家法律,维护法律尊严,正确行使科学、文学艺术创作自由,不要借用此进行非法活动。(4)尊重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所谓社会公德,指在一定社会范围内占统治地位的道德标准。社会公德具有明显的阶级性,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有不同的理解和内容,但都要求在社会生活中根据客观需要共同遵守一些准则,而这种准则在一定的社会里就是具有约束力的道德,借以维系人们的公共生活和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公共利益是指与社会或者社会成员共同有关的利益。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保护公共利益不受损害是国家一项重要任务,任何人都不得侵犯。所以,著作权法明确规定: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提倡作者创作有益于维护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作品,使社会主义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健康茁壮成长。(5)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文化科学事业。宪法规定:国家发展和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著作权法为社会主义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繁荣昌盛提供有力条件,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参加各种文化活动,提高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开发全国人民的智力资源,使大家都能用社会主义思想和科学知识武装头脑,发挥各自的能动性,创作出优秀作品。著作权法的主要内容有:(1)规定著作权管理机关。第八条规定: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2)著作权主体。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对其作品,不论其该作品是否发表,均享有著作权。外国人的作品在中国境内首先发表的,或者虽在中国境外发表但其所属国与中国签有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依照该法享有著作权。我国于1992年10月15日、30日分别加入《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凡两个公约成员国国民依照该法享有著作权。(3)保护对象。除保护传统的,如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美术、摄影、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等外,还对新兴科学计算机软件以及民族文化遗产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保护。同时,从我国国家性质出发,规定对违反宪法、法律、损害公共利益以及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予保护。(4)职务作品。根据我国情况,作出既利于国家、单位,也利于作者的权利归属。第十六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或者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其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5)著作权的内容。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利和使用权、获得报酬权等财产权利。(6)邻接权。对与著作权相关的,对表演者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权利作了规定。表演者享有表明表演身份、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同时承担向原作品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等义务。音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音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以及承担向原作品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等义务。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播放、许可他人播放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并承担向原作品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等义务。(7)法律保护。规定侵权行为的类型及其应负的法律责任。侵权行为指擅自发表、署名、使用他人作品和拒付报酬等轻微的侵权行为;剽窃、抄袭,非法复制发行、出版、录制以及制作、出售假冒美术作品的严重侵权行为。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著作权法规定采取行政处理和民事制裁的办法解决。但在实践中,仅施以这两种处罚不足以制止侵权活动,为更好地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规定对严重侵犯著作权的人还可处以刑罚,视其侵权情节,可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或者并处罚金。著作权合同纠纷可以通过调解、仲裁、诉讼解决。(8)对著作权的保护期。一般作品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上死后50年,其他作品的保护期为50年,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止。对本法施行前的著作权保护,只要未超过本法规定的保护期的,依本法予以保护。(10)溯及力问题。对本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或者违法行为,不按本法规定处理,依照侵权或者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有关规定和政策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1年5月24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1991年6月4日国务院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为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保护外国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1992年9月25日国务院颁布《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对外国作品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国际著作权条约,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世界版权公约》和与外国签订的有关著作权的双边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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