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关系的解除

书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大百科全书 民法卷 作者:崔洪夫, 夏叔华 朝代:1999-07-01 专题:书籍

收养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它依一定法律规定而成立,也因一定的法律规定而被解除。收养关系的解除有两种形式。即,双方自愿解除和诉讼解除。(1)双方自愿解除,也称“两愿解除”、当事人协议解除。双方自愿是指收养人与送养人自愿、收养人与成年被收养人自愿。协议解除必须具备如下条件:①双方同意解除收养关系。②对财产和生活问题已做出适当的处理,并且无争议。③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养子女的同意。上述条件必须同时具备。(2)诉讼解除。是指一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而另一方不同意的,当事人通过诉讼程序解除收养关系。《收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此项条款,在收养人不同意的情况下,送养人可以根据诉讼程序,单方面地解除收养关系。《收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商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此规定,收养人或成年的被收养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单方面地解除收养。但“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之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除非送养人同意。诉讼解除应具备如下条件:①一方要求解除。②另一方不同意解除收养关系。③双方达不成协议。④并非属于法律禁止解除的情况。不管是协议解除,还是诉讼解除,解除收养关系的时候,必须妥善处理由此而引起的财产和生活问题。①“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收养法》第二十九条)②因成年的养子女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有权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养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③养子女在收养期间个人所得的合法财产,所有权归养子女享有。不管解除收养关系的原因是什么。④养子女尚未成年,而“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要求补偿收养期间养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收养法》第二十九条)养子女尚未成年,而养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不补偿收养期间养父母支付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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