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
《收养法》第二条规定:“收养……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这也是民法原则在收养关系中的体现。维护社会公德,是立法制度的目的之一。收养制度是亲属制度的组成部分,收养的成立是亲属关系发生的途径之一。而亲属关系的调整涉及到多方面的社会公共道德,应该遵守之。因此,收养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否则,与其设立之目的背道而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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