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根据继承法规定,夫妻又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死亡之后继承遗产,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遗产。”因此,继承遗产时,不能把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做为遗产来分割,而侵犯生存一方的合法权益。同时应注意,1950年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重婚、纳妾”之前被继承人纳妾,其妾又一直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应享有与妻同等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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