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治地方关于结婚的补充及变通规定

书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大百科全书 民法卷 作者:崔洪夫, 夏叔华 朝代:1999-07-01 专题:书籍

(1)关于结婚年龄。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般结婚年龄是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以鼓励。因为在许多民族自治地方早婚现象比较严重,要推行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比较困难,又不切合实际。因此,许多自治地方做出变通规定,改为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2)禁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的问题。婚姻法规定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的内容,同样有利于少数民族的健康发展。但是,我国少数民族大多分布在人口稀少的边疆、山区,通婚范围比较狭小。因此,近亲结婚的范围比较普遍,甚至还存在同胞兄弟姊妹之间的结婚。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改变客观环境,扩大通婚范围,同时进行有关方面的教育。这需要一个过程。所以,有些地方暂时做了一些变通规定。“大力提倡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不结婚。”(内蒙)“婚姻法禁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的规定推迟到1983年1月1日执行。”(回族)(3)关于婚姻自由。婚姻法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任何人不得强迫或干涉。因此,有的少数民族地方根据婚姻自由原则,有针对性地做了变通规定。如,“回族同其他民族的男女自愿结婚,任何人不得干涉。”(宁夏)“寡妇有再结婚的自由,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干涉。”(新疆)(4)结婚必须履行法定手续。少数民族的婚嫁仪式多种多样,其中也包括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落后的习俗。婚姻法规定:结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去进行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方可视为有效婚姻。因此,不论是什么样的婚嫁仪式,只要未履行法定的登记手续,都是无效的,不可以婚嫁仪式代替结婚登记。所以,有些地区有针对性地做了一些补充规定。如,“禁止以宗教仪式代替结婚登记。”(新疆)“自愿举行宗教仪式的,只能在领取结婚证之后进行”。(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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