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离婚的条件
(1)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条件的原因。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特殊的社会关系。男女双方只有在建立爱情的基础上共建一个家庭,才能巩固、稳定地持续下去。同时,婚姻是两个当事人精神和肉体双方面的结合,只有一方面的结合,不是婚姻法意义上的结合,尤其是精神上的结合。而这种结合以夫妻之间感情为基础,如果这种感情已破裂,两个人的精神的结合就谈不上,婚姻关系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前提和基础,这种婚姻即使用法律或道德的手段来勉强维持,也只能是夫妻同床异梦,当事人倍受精神痛苦。与其用法律手段来维持无感情的不合乎道德的,内部已崩溃了的婚姻,不如用法律手段去解除这种婚姻关系,让当事人从痛苦中解脱出来,建立新的家庭。总之,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不能片面听取一方的离婚理由,也不能由着法官的主观臆断,而应根据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客观事实,(即感情已经破裂,彻底地、无挽回的可能性),依据法律规定的界限为准绳来判决准予离婚或不准离婚。正如马克思所说:“某一婚姻一经死亡,既不是立法者的任性,也不是私人的任性,而每一次都只是事物的本质来决定婚姻是否已经死亡。”(2)怎样认定感情确已破裂?婚姻是一种以感情为基础的特殊的社会关系。感情又受到社会多方面的影响,它有产生、变化、或者巩固或者破裂的过程。在原有的爱情基础上更加巩固了,就能维持合乎社会道德的婚姻关系。如果发生变化,以至于破裂了,就能导致夫妻离异。感情发生变化,以致于破裂,受到诸多方面的影响,因此,认定感情确已破裂,得从可能影响夫妻感情的几个方面综合地加以分析。实践中一般是从婚姻基础,婚姻感情发展变化,离婚原因,子女利益,有无和好可能等几个方面进行综合分析的方式来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1)婚姻基础,指双方结婚时的感情状况,这种感情状况又由多种因素来决定的。如:双方认识的方式,结合的方式,结合是否完全由当事人自愿,追求对方的目的,互相了解的程度,一个人的婚姻观,责任心等。由父母包办结婚,一方追求物质享受而结婚,快式结婚(即恋爱快,结婚快,离婚快),对自己对他人缺乏责任感,将婚姻当作儿戏的等婚姻形式,其婚姻基础直接关系到婚姻质量和婚后生活。(2)婚后感情发展变化,是指夫妻双方结婚后的感情状况。能有先好后坏,先坏后好,或先坏以后一直都坏,先好以后一直都好等几种可能性。先坏以后一直都坏的情况就是没有什么婚前的感情基础,婚后又未建立起感情,以致于离婚的情况;先好后坏是有一定婚前感情基础,后由于受子女问题,经济状况,家庭关系和亲朋关系的处理、志趣爱好不同,性生活不和谐等因素的影响,又没有正确培养夫妻双方感情,甚至使其恶化,导致感情破裂。(3)离婚原因,指导致离婚的主要的、直接的矛盾。只有弄清离婚原因,才能结合婚前基础,婚后感情发展状况准确地找出感情恶化的根源。也为判断有无和好可能来提供客观的事实根据。(4)婚姻的现状,指一方提出离婚以后,夫妻关系各个方面的状况,正确考查婚姻的现状,是最终确定有无和好可能的关键步骤。因此,一方提出离婚后,客观地去考察另一方对离婚的态度、感情的变化,乃至于夫妻生活上的变化。同时要考察针对对方的变化,提出离婚一方有无后悔的表现等等。(5)有无和好的可能性,指在综合分析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发展变化、离婚原因、婚姻的现状等各方面情况的基础上,最终分析判断夫妻关系中有无促进和好的条件和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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