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里规定了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这种损害不包括在地上空中施工造成的损害。这一规定表明对于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采取过错推定的原则,即施工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民事责任。在地面施工致人损害中,施工人承担举证责任。只有在施工人能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才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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