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简称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依法应承担的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从这条规定中可以看出违约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而且具有鲜明的补偿性。违约责任除了具有民事责任的一般特征之外,还具有自己的特征:(1)违约责任是在特定的法律关系基础上发生的民事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有合法的合同关系,这是一种特定的法律关系。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一经订立就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任何一方违背合同的约定,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违约责任原则上是违约方向对方承担的责任,但在现代立法上又有发展。按照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关系是当事人之间的特别关系,债务人仅对债权人负有对待给付义务及附随义务,其他第三人在合同上不能享有权利也不承担义务。违约责任自然是当事人之间的责任,但合同相对性的原则不能完全满足当事人的需求,也不完全适应经济的发展,于是近、现代立法开始修正这一原则,体现在违约责任上就是违约责任有时向特定第三人承担。这表明在特定的情况下已突破了违约责任是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的责任这一性质。(3)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一种纯粹的财产责任。追究违约责任的目的主要在于补救合同中权利人因对方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并给违约人以制裁。违约责任的各种具体承担形式都体现的是财产责任。(4)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约定。在不违背强行法的前提下,当事人可以就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违约金的承担数额等事项达成协议。这是因为合同关系本来就是根据当事人的自由意愿而订立的,违约责任作为对合同关系遭到破坏的补救措施,自然也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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