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

书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大百科全书 民法卷 作者:崔洪夫, 夏叔华 朝代:1999-07-01 专题:书籍

通常认为,承担民事责任,应该具备以下四个要件。(1)损害事实。损害是指由一定行为或事件造成人身或财产上的不利益,即不良后果或不良状态。损害依其性质和内容分类,有物质上的财产损害和心理上的精神损害两种。物质上的财产损害可能是由行为人对受害人的物质财富实施违法行为所致,也可能是对受害人的人身实施违法行为所致。精神损害多指侵犯人身权利而导致的损害。损害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又称积极损失,指现有财产·和利益的减少;间接损失又称消极损失,指可得利益的损失,即权利人应该得到却没有得到的利益,如因债务人违反合同,债权人未能得到该合同履行后会实现的利润;受害人因身体受伤而失去的工资或其他劳动收入等。(2)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民法及其他民事法律规定,应追究民事法律责任的行为。行为的违法性通常是指: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禁止性规定是指法律明文规定赋予一切民事主体以不作为的义务,违背此义务就是违法。②违反法律所保护的权利。法律为各种法律关系的参加者规定一定的权利和义务,也允许民事主体在一定范围内依法自己设定一定的权利和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均受法律保护,凡违反的均属违法行为。③违反诚信原则。诚信原则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必须遵循诚信原则,凡违反此原则的行为都具有违法性。常见的民事违法行为有:违约行为、侵权行为和权利滥用的行为。权利滥用是指民事主体利用权利的合法形式,来实现损害他人或社会的目的。民法上禁止滥用权利是社会的客观需求。我国法律中尽管没有采用“滥用权利禁止”这几个字眼,但宪法和民法的基本原则都体现了禁止滥用权利的精神。滥用权利的构成有以下几项条件:a.权利主体依法享有某种权利。b.在权利范围内谋求达到社会所不容许的结果。c.行为人有利用权利损害他人或社会的故意。(3)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这里所讲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它要明确的是损害事实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所引起的必然结果。只有当行为人所实施的违法行为与一定的损害事实之间确实存在必然联系时,才能确定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在认识因果关系时必须注意两个问题:①要明确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是一种必然的合乎规律的联系,在确认违法事实与损害后果间是否有因果联系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进行科学分析,不能主观臆造。②必须把原因与条件区分开来。因为客观情况是错综复杂的,因果关系所表现出来的情况也往往是很复杂的。一般说来,原因对结果的发生起决定作用,它与结果之间有着本质的,必然的联系。条件对结果的发生并不起决定作用,它与结果之间虽有联系,但这种联系只是一般的联系而非本质性的联系。例如某甲被某乙骑车撞伤送医院治疗,因护士错将其他患者的药为乙注射而致使乙死亡。其中甲的行为就是乙死亡的条件而不是原因。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原因与条件的区分并不是截然的、绝对的,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条件还可能转化为原因。这些都要针对具体情况进行分析。(4)违法行为人要有过错。过错是指当事人实施行为时的心理状态,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损害后果的主观态度。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行为会带来损害后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虽已预见但因过于自信以为能够避免。在刑法中对于过错的研究甚为详细,在民法中不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是有过错都要承担民事责任,而且承担责任的范围也与过错程度一般地说没有关系,所以对过错不再详述,只是以下几点应格外注意:①过错尽管是一种主观状态,但它要通过行为人的具体行为表现出来,这种行为最突出的特征就是违反义务。②在某些情况下法律规定了过错推定。行为人只要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就推定他违反义务的行为是有过错的。这多发生在特殊侵权行为中。③法人的过错多以其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工作人员的过错表现出来。④在下列特殊情况下,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对承担责任的范围具有重要意义:a.共同过错。共同过错是指两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认定共同过错一是要从主观上看是否有共同的故意,二是从违法行为上看他们的行为是否是造成损害结果的共同原因。《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这里的连带责任是指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的责任关系,至于行为人内部,其责任是根据每个人的过错大小分别负担的。b.混合过错。是指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行为人和受害人双方的过错引起的。这时行为人和受害人双方就应该根据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c.受害人的过错。损害系受害人自身的过错所致的,相对人可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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