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权的历史发展
在现代社会中,人们对于人身权给予了相当的重视。人身权法律制度成为民法领域中与财产法律制度相对称的一个概念。但人身权的发展是相当缓慢的,直到近代才逐步形成,发展成为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在古代社会中个人受到宗法的、家族的、身份的关系的多重约束,很难实现独立的人身权。到了近代,人身权伴随着资产阶级革命而产生了。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发表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力图以法律形式确立“人”所应有的一切权利,其中包括人身权。尔后的《法国民法典》中,尽管没有明文言及对人身权的保护,但在法律具体规定都体现了对人格的尊重和保护。《德国民法典》在总则中规定了对公民姓名权的保护,并在债务关系法中对侵害生命、身体健康、自由、信用的行为规定了侵权的责任。此后各国颁行的民法中也多体现了对人身权进行保护的内容。特别是《瑞士民法典》在总则中不仅就公民的姓名权作了规定,而且还就人格权的保护作了一般性的规定。这些规定都从法律上肯定了人格权,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初步形成了一套保护人身权的民事法律制度。我国的民法从我国国情出发,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在通则中对公民、法人的人身权系统地作出了规定,另在“民事责任”部分中对精神损害规定可以请求赔偿。这些都表明我国现已基本确立了人身权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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