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又称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在进行民事行为时,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有缺陷,没有表现出其真实的意思,从而使其利益受到损害,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赋予受害方当事人享有变更权或撤销权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并不是当然无效,而是在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提出请求,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确认后,该行为才失去效力。《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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