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对民事法律行为所下的定义,民事法律行为具有以下3个特征:(1)民事法律行为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把内心希望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意思用一定方式表示于外部的行为,凡是民事法律行为都须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条件,没有意思表示的行为,尽管也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终止,但不是民事法律行为。(2)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行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是为了达到预期的目的,按照意思表示赋予其法律上的后果。凡无预期目的或者预期目的不能发生的行为则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3)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合法行为是指符合法律规定或者法律不反对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和形式只有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才能够实现行为人的预期目的并产生预期法律后果,所以民事法律行为本质上是一种合法行为。如果行为违法,不仅行为本身得不到法律的保护,相反,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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