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书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大百科全书 民法卷 作者:崔洪夫, 夏叔华 朝代:1999-07-01 专题:书籍

《民法通则》第二十五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产生如下法律后果:(1)由于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宣告死亡之日起已经消灭,死亡宣告被他人民法院撤销后,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要恢复夫妻关系,需办理复婚手续。(2)被撤销死亡宣告的公民有子女的,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如果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3)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但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有偿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依照《继承法》规定,取得该人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原物存在的,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应给予适当补偿。如果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和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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