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物
是指现实存在的、具有经济、文化、科学上的价值,并能够为人们所控制、支配的自然物和劳动创造的物。如水流、矿藏、土地以及房屋、汽车、粮食、钢材等。物是民事法律关系中最基本的、最重要的客体。
声明:本文搜集自网络,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本站立场。
相关阅读
网友喜欢读
推荐阅读
-
- 诸葛亮不遇刘备会隐居一生吗
- 作者:长空星照 来源:新浪博客三国时期是个人才辈出的时代,很多文臣武将都在很年轻时就能出人头地。又因为诸侯都想成就自己的“大业
-
- 《资治通鉴》为何从周威烈王23年写起?
- 与《资治通鉴》同为“史学双璧”的《史记》是从传说中的黄帝时期写起,《资治通鉴》为何从周威烈王23年写起?比如《史记·六国年表》
-
- 川岛芳子或是双性恋 遭日本养父强奸改变性取向
- 资料图:川岛芳子戎装照在日本的谍海中,“巾帼女豪们”的手段丝毫不逊于男子,而这些女谍中的头号人物,无可争议的当数川岛芳子。她的活
-
- 妇女祭祀床公、床母
- 我国汉族有床神信仰,床神有床公、床母之分。也许是由于妇女在生育中的地位和作用,民间在床神信仰中,多以“床婆”、“床母”相称,而“
-
- 华元从俘虏到关键先生,且看华元如何逆袭
- 楚邲之战后,取得胜利的楚庄王志得意满,开始到处惹是生非。公元前595年,楚庄王派申舟出使齐国,又派公子冯出使晋国。从楚国到齐国需途
-
- 由余是怎样被秦穆公“请”去了秦国
- 有一次,戎王听说秦穆公贤明,就派由余出使秦国,想要向秦国学习。由余的祖先为晋国人,因避乱才逃到西戎,所以由余能说晋国的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