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建委、房地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地方税务局,全军有关后勤部门:
军队利用空余房地产开展的租赁活动,是加强空余房地产管理的重要手段,即发挥了空余房地产的资源效益,支援了地方经济建设,又弥补了国防经费不足,对保障战备、服务部队起到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管理,理顺军地业务关系,使其健康有序地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实行租赁归口管理。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工作由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归口管理,接受当地政府房地产、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军队出租单位租金收入中所含土地收益金由总后勤部统一收取。
二、严格实行租赁项目审批制度。出租军队空余房地产,必须按照《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管理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出租的军队空房地产必须符合国家和军队规定的租赁条件,达到住用、消防、卫生防疫等安全标准。
三、严格实行租赁许可证制度。《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是军队开展空余房地产租赁活动的合法有效凭证。出租军队空余房地产,必须到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申领《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并在租赁场所明显位置悬挂。承租人自领取《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租赁合同和《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到当地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未持《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的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项目不予登记备案。《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统一编号印制,并按规定权限分别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大单位房地产管理局(处)、地区性房地产管理处核发。
四、严格加强租赁工商、税务管理。各级工商、税务部门要切实加强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管理。租用军队空余房地产作为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的。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时,必须提交有效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军队出租单位必须凭有效期内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才能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缴租赁收入营业税、房产税手续,否则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出租单位收缴承租人租金时,必须按照国家财政部、总后勤部《军队票据管理规定》(〔1999〕后财字第81号)的要求,统一使用套印国家财政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票据监制章的军队收费票据。
五、严格实行租赁合同审核制度。出租军队空余房地产,必须使用军队统一制式的《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范本,签订书面合同,并经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生效。
六、严格实行租赁年检制度。军队出租单位必须每年第一季度到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申报租赁管理情况,办理租赁项目年检手续,审验《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军队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定期会同政府房地产、工商和税务部门,对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合格的租赁项目,应当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注销《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承租人限期办理变更登记。对未申领或者持有无效《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的租赁项目,应当责令补办《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其租赁收入不享有免缴营业税、房产税政策。
本通知印发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自2005年4月1日起启用。现有的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项目,应于2005年6月底前,按规定核发权限换发新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同时废止1998年3月20日印发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各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和当地实际制定具体落实办法。
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式样(略)
·经典案例·
建设银行诉世都百货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世都百货有限责任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营业部。
1996年9月19日,北京世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华公司)与北京世都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世都百货)签订《北京王府井世纪广场商场租赁合同书》,约定世都百货向世华公司租赁世纪大厦商用房屋作为世都百货经营场地,总租赁面积18,000平方米,其中地上第三层租赁营业面积为3800平方米;租赁期限暂定为7年,自1997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租金标准为前3年每平方米营业面积保底租金0.8美元(每年总租金5,256,000美元),第4年至第7年每年比前一年增0.04美元,如果世都百货以良好的信誉和业绩履行了本合同,则世华公司可以将出租房屋租赁给世都百货8年,租金标准为在2003年的基础上每年每平方米日租金增加0.05美元至2011年12月31日。
1998年6月8日,世华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建行营业部)签订《外汇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建行营业部向世华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900万美元。同日,双方还签订一份抵押合同,约定世华公司将世纪大厦三层75个商铺的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抵押给建行营业部,抵押房屋建筑面积3815.56平方米。随后世华公司与建行营业部共同办理了抵押登记,建行营业部向世华公司全额发放了900万美元贷款。此后,因世华公司未履行其还贷义务,建行营业部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世华公司偿付建行营业部900万美元及逾期罚息,偿付建行营业部律师费96,840元,世华公司以其用以抵押的位于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99号世纪大厦三层的75个商铺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优先偿付前述债务。该判决生效后,因世华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建行营业部遂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建行营业部与世华公司达成协议。根据协议,法院裁定将世华公司所有的世纪大厦三层的75个商铺的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过户给建行营业部所有,以抵偿世华公司所欠建行营业部的所有债务。后法院要求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协助执行,将该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过户至建行营业部名下。现涉诉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正在办理中。
2000年2月1日,世华公司及世都百货签订《关于期限条款的补充协议》,约定:《租赁合同》暂定的租赁期限届满时起,合同期限自行延期8年,即自2004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止。同日,世华公司与世都百货另签订《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的补充协议》,对原协议进行了部分调整,其主要内容为:依据1999年12月30日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核准的商场之房屋面积为12,920平方米,双方调整原租赁合同的相关条款,即房屋面积为12,920平方米;双方调整原合同的租金条款,即自1998年1月至2000年12月31日按使用面积0.4美元每天每平方米交付租金,自200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为:世都百货年销售额不足人民币3.5亿元,按使用面积0.4美元每天每平方米的85%交付租金;世都百货年销售额在人民币3.5亿-3.8亿元,按使用面积0.4美元每天每平方米的90%交付租金;世都百货年销售额在人民币3.8亿-4亿元,按使用面积0.4美元每天每平方米的95%交付租金;世都百货年销售额超过4亿元人民币,按使用面积0.4美元每天每平方米交付租金。另约定,世都百货按世华公司销售房产的有效通知,且与购房权利人核实,世都百货将相应房屋租金直接支付给购房权利人,或者世都百货依原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向世华公司支付租金,由世华公司向购房权利人支付相应房屋租金;世都百货直接向购房权利人支付租金时,同时扣减世华公司与世都百货原约定的房屋租赁面积及其相应租金,此类事件发生时,双方即确认有效,不另行签署文件或合约。
一审中,世都百货向法院提交了北京市房地产勘察测绘所直属测绘队出具的《世纪大厦面积表》中涉及三层的部分,根据该表记载,本案涉案房产使用面积共计2117.44平方米,世都百货拟以此证明建行营业部不能按照3800平方米索要租金。建行营业部对《世纪大厦面积表》真实性未提出异议,但认为应以建筑面积作为计算租金的标准。
2003年9月1日,建行营业部委托律师致函世都百货,要求世都百货支付拖欠租金及合同规定的罚金,并提出其有权终止房屋租赁关系。世都百货收到上述函件后,未回复建行营业部,而是致函世华公司,敦请世华公司采取积极措施理顺房屋租赁关系。世都百货另曾向世纪大厦的物业管理公司询问,在得到“中国建设银行北京营业部从未与我公司办理业主收楼手续,也未与我公司办理物业管理手续和支付任何费用,现商场三层业主在我司备案登记仍是开发商世华房地产公司,还有一些小业主”的答复后,世都百货根据世华公司的要求继续向世华公司支付租金。
2005年10月,建行营业部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世都百货立即腾退世纪大厦三层的75个商铺并交予建行;2.判令百货公司支付建行上述75个商铺的租金(从2004年9月11日起至实际腾退之日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建行营业部系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根据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裁定书取得涉案房产。本案涉案房产于1996年即由世华公司出租给世都百货,此后世华公司又于1998年抵押给建行营业部,世华公司与世都百货签订的《租赁合同》中关于涉案房产的租赁关系部分在本案中对建行营业部继续有效。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世华公司与世都百货签订的《补充协议》对建行营业部是否具有约束力。世华公司与世都百货于2000年签订《补充协议》当时已对涉案房屋进行了抵押,世华公司与世都百货延长《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实际上是在原租期以外重新确立了一项新的租赁关系,《补充协议》与《租赁合同》相比较,变动主要在于延长了租期及降低了租金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6条第1款的规定,补充协议中确定的超出主合同租赁期限的部分内容对于建行营业部不具有约束力,世都百货在本案中不能以其与世华公司之间延长租期的约定对抗建行营业部。鉴于建行营业部已取得了涉案75个商铺的所有权,对于建行营业部而言,世都百货对该75个商铺的承租期间截至于《租赁合同》中约定的2003年12月31日,建行营业部要求世都百货腾退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至于租金标准,《补充协议》将租金大幅降低为每日每平方米0.4美元或0.4美元以下,变相减少了租赁物的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51条之精神,当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鉴于建行营业部就抵押房产已经在相应登记管理部门进行了抵押登记,该登记具有物权公示作用,足以对抗第三人的权利主张,故世都百货不具备善意第三人的法定条件,其同样不能以《补充协议》中约定的降低后的租金标准对抗建行营业部。至于营业面积计算,鉴于当时的房地产交易习惯中在计量房屋面积时主要采用建筑面积与使用面积两个标准,又鉴于双方当事人就本争议焦点的主要分歧即在于适用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的标准,根据排除法中非此即彼的原则,在建行营业部未向原审法院提交充分反证的情况下,世都百货的相应诉讼主张应予采信,即本案中涉案房产的计租面积应确认为使用面积2117.44平方米。关于计租日期,虽然法院裁定将本案涉案房产过户给建行营业部,但该案文书送达对象局限于建行营业部、世华公司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尚不具备完全的公示效力,在世都百货得到相应通知前该转让对其亦不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现有证据显示,建行营业部的授权代表于2003年9月1日告知世都百货涉案房产权利人变更的事实并提出权利要求,此时世都百货即负有向建行营业部支付本案涉案房产租金的义务。与之相应,世都百货在接到上述通知前,对建行营业部不负有法律义务。如上论述,世都百货在接到建行营业部通知后,即对建行营业部负有租金给付义务,但本案中证据显示,此时世都百货未及时与建行营业部接洽,反而根据世华公司的要求于当年12月继续向世华公司支付2003年9月以后的租金,世都百货相应辩解不能成立,其向世华公司支付涉案房产2003年9月以后的租金系对相应权利主体的认识错误,属于无效履行,不能因此免除其对建行营业部的法律责任。综上,世都百货应按《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向建行营业部支付涉案75个商铺自2003年9月1日起至2003年12月31日止的租金,租赁面积按使用面积2117.44平方米计算。2003年12月31日之后至世都百货实际腾退之日,虽然世都百货已不负有合同上的租金给付义务,但由于世都百货仍然在继续使用涉案75个商铺,为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世都百货应向建行营业部支付房产使用费,使用费的数额可参照前述租金标准计算。据此判决:1.世都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将位于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99号世纪大厦三层的75个商铺腾空并将该75个商铺交予中国建设银行营业部。2.北京世都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中国建设银行营业部上述75个商铺的租金(自2003年9月1日起,至2003年12月31日止,以2117.44平方米为基数,按每天每平方米96美分计算)。3.北京世都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支付中国建设银行营业部上述75个商铺的使用费(自2004年1月1日起,至实际腾退之日止,以2117.44平方米为基数,按每天每平方米96美分计算)。4.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营业部其他诉讼请求。
世都百货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世都百货向世华公司支付租金的问题,世都百货依据前述有效租赁合同向世华公司支付原租赁合同期限内的租金,应属有效履行,并免除其对建行营业部重复支付该部分租金的法律责任。原审法院判决世都百货向建行营业部支付2003年9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原租赁合同期限内的租金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故判决:1.维持该民事判决第一、三、四项;2.撤销该民事判决第二项;3.驳回北京世都百货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 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 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
-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房地产统计指标解释(试行)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 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
-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 建设部关于《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 建设部关于统一印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通知
- 建设部关于统一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通知
-
- 甘罗斗丞相
- 甘罗从小聪明,才智过人,说话精练。一天,父亲从外回来,问他:“你刚才做了些什么事?”甘罗回答道:“堂前扫地,笼内捉鸡。”父亲不耐烦,指责他
-
- 《资治通鉴》为何从周威烈王23年写起?
- 与《资治通鉴》同为“史学双璧”的《史记》是从传说中的黄帝时期写起,《资治通鉴》为何从周威烈王23年写起?比如《史记·六国年表》
-
- 清末代皇帝溥仪:全世界唯一登基三次和退位三次的皇帝
- 1908年11月的一个寒冷冬夜,宫中突然派出一大队的太监来到醇亲王府,在好一阵手忙脚乱之后,一个半睡半醒的孩子在父亲及乳母的陪同下被
-
- 对董卓的评价
- 三国志作者陈寿评曰:“董卓狼戾贼忍,暴虐不仁,自书契已来,殆未之有也。”后汉书评曰:“董卓初以虓阚为情,因遭崩剥之埶,故得蹈藉彝伦,毁裂
-
- 狐偃劝晋文公退避三舍,击退楚军
- 晋文公在各诸侯国的威望很高,很多小国有难,都会找晋文公帮忙。有一天,宋襄公的继任者宋成公写信给晋文公,说楚国要联合三国攻打宋国,请
-
- 李牧之死
- 吕不韦离开秦国后,他的党羽司空马逃往赵国,赵王任命他做赵国的守相。这时,秦国出兵攻打赵国。司空马对赵王说:“文信侯在秦国任丛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