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给付义务
“从给付义务”的对称,指债的关系所固有、必备并能决定债的关系类型的基本义务。例如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应交付并移转标的物所有权、买受人应支付价金的义务;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应交付租赁物予承租人、承租人应按时支付租金的义务等。因主给付义务为债的关系固有,且以此来决定债的类型,故现代民法债的关系是建立在主给付义务基础之上。(参见“从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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