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中国刑法罪名。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本罪构成特征如下:(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罪犯监管秩序和司法机关工作秩序。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可以分解为徇私舞弊减刑罪、徇私舞弊假释罪和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徇私舞弊是指为私情私利而弄虚作假。所谓“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是指监狱等执行机关的司法工作人员明知罪犯不符合减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违反《刑法》关于减刑、假释的规定、及《刑事诉讼法》关于暂予监外执行等规定,采取诸如伪造悔改或立功证明文件、或者罪犯病历诊断书等的手段,制作内容虚假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报请材料;或者具有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权的司法工作人员明知罪犯不符合减刑、假释或者监外执行的条件,而违法作出减刑、假释的裁定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情节严重是成立本罪结果加重犯的条件。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非法给予多名罪犯以减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非法给予重罪罪犯以减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非法减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在社会上又继续实施犯罪而危害社会;违法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的;收受罪犯及其家属的财物而违法办理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等等。(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包括公安部门、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司法行政管理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等单位的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法律工作者等工作人员、军职人员等。实际中,主要是监狱及其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不具备司法工作人员主体资格的其他人员,可以成为本罪共犯。(4)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罪犯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而徇私舞弊予以减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的心理态度。关于本罪的处罚,中国《刑法》第401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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