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中国刑法罪名。指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构成特征如下:(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税收管理秩序,它由《税收征收管理法》、《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暂行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规范,具体指向这些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发票发售、税款抵扣和出口退税等法律制度。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可以分解为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徇私舞弊抵扣税款罪及徇私舞弊出口退税罪。同时针对三种犯罪对象而实施犯罪的,以一罪论处,而不是数罪并罚。(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等经营活动中所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所谓“发售发票”,是指税务机关向有资格领取发票的相对人出售发票的行为。“抵扣税款”是指凭发票予以抵扣税款制度。在这里,发票上所注明的税款是惟一可以抵扣的税款。所谓“出口退税”,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向出口商品的经营者退还就该商品已征收税款的行为。造成重大损失是构成本罪的必备要件。所谓“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一般是指致使犯罪分子成功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国库税款为此遭受巨大损失,等等。(3)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如果行为人在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因过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则应按照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与犯罪分子事先通谋,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应按照共同犯罪处理。(4)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关于本罪的处罚,中国《刑法》第405条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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