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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

书籍:法律辞典 作者:法律出版社 朝代:2003-1-1 专题:书籍

中国刑法罪名。指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肆意挑衅,随意骚扰、殴打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该罪的主要特征是:(1)侵害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即人们遵守共同生活规则所形成的正常社会秩序。(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寻衅滋事的行为。具体表现为: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多指以打人取乐,随意殴打无辜,造成后果,引起公愤的行为。②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多指对他人进行追赶、驱逐,并以此为乐的行为;在路、街头巷尾或其他地方,无端阻拦、堵截他人的行为;用下流、污秽语言侮辱、谩骂他人的行为。情节恶劣,是指多次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或者追逐、拦截、辱骂多人,引起他人厌恶和恐慌,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破坏他人心理和精神安宁等。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多指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价值较大的公私财物,给对方造成严重物质损失或者严重妨害他人正常工作或者生活的行为。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前述4项寻衅滋事行为,实施其一,即可成立本罪。单方面无事生非是本罪区别其他相关犯罪在客观方面的基本特征。(3)本罪在主观方面出自故意,即行为人有寻衅滋事的故意,而且具有寻求精神刺激与满足,逞雄显能、称霸耍横的流氓动机。(4)本罪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上的流氓动机是本罪区别其他相关犯罪在主观方面的基本特征。根据中国《刑法》第29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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