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地法
也称“场所支配行为原则”,是指法律行为地国家的法律,是解决法律冲突的系属公式之一。由于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行为的多样性,该系属公式也表现出多样性的特点,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1)合同缔结地法,即合同缔结地所在国的法律。这一原则在于解决合同的方式、合同成立、合同效力等方面的法律冲突问题。不过当合同异地签订时,对于如何确定合同缔结地,实际上又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是英美法系的国家所主张的,以承诺发生地为合同缔结地,这被称为发信主义;另一种观点为大陆法系国家所采信,以要约人接到承诺地为合同缔结地,这被称为受信主义。(2)债务履行地,即合同履行地国家的法律。这一原则主要解决债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方面的法律冲突问题。(3)婚姻举行地法,即结婚登记地或仪式举行地国家的法律。这一原则主要解决婚姻方式方面的法律冲突。(4)侵权行为地法,即侵权行为地所在地国家的法律。这一原则解决因侵权行为所发生之债的法律冲突问题。对于如何确定侵权行为地,国际上有两种观点,一种是以法国为代表的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的观点,他们认为侵权行为发生地,即加害行为完成地是侵权行为地。另一种是英美法系国家所坚持的观点,他们认为侵权行为的损害地,即损害结果的发生地是侵权行为地。除以上列举之外,还有许多其他具体的系属公式,如立遗嘱地法、出票地法、背书地法、付款地法等等,难以一一列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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