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
指法律行为是否发生效力还没有确定的行为,亦称效力未定,浮动的无效,不确定的无效,中国学者称为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效力未定的行为在其成立之时并非无效,亦非有效,其效力取决于第三人的行为。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分为两种:须取得第三人同意的行为和无权处分的行为。如果法律行为成立后,其效力并非无效,亦非可撤销,而是须取得第三人的同意,则为须取得第三人同意的行为。须取得第三人同意,包括事前的同意和事后的追认、承认。原则上,未经监护人同意,被监护人实施的超越其行为能力范围的行为,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实施的行为,未经债权人同意所为的债务转移行为,均属于须取得第三人同意的行为。在这些行为中,如果第三人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则这些行为为有效行为,如作出拒绝同意的意思表示,则这些行为即为无效行为。无论是作出同意表示还是拒绝同意表示,其表示须向当事人一方为之。无权利人以自己名义处分他人权利的标的,为无权处分行为。无权处分行为既非无效行为,亦非可撤销行为,而是效力未定的行为。在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权利标的后,无权处分人可因为某种原因而取得处分权,此时,处分行为为有效,否则,为无效。取得处分权的原因有二:(1)为有权利人的承认,其处分行为有效;(2)取得权利,其处分自始有效,如通过继承或受让而取得所处分的标的物。如果无权处分人为数个相互矛盾的处分行为,应以其最初的处分行为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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