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履行抗辩权
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并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后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或不适当履行时拒绝对方向自己提出的履行要求的权利。先履行抗辩权是后履行方的权利,也有学者称为后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有:(1)双方当事人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的顺序,且后履行方的债务已届履行期;(3)须先履行方未履行或未提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不适当;(4)须先履行方的对待给付未陷入履行不能。与同时履行抗辩一样,对于履行不适当或不符合约定而是否成立先履行抗辩权应依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如履行仅有细微瑕疵的,不得成立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的法律效力主要有:(1)暂时免除后履行方的给付义务,并不构成违约行为;(2)因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导致后履行方迟延履行的,后履行方不负迟延履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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