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中国刑法罪名。指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本罪主要特征是:(1)侵害的客体是公安机关对居民身份证的管理制度和社会治安秩序。侵害对象是居民身份证,即证明居民身份的证件,它包括公安机关发放的临时身份证。(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根据《居民身份证条例》和《临时身份证规定》,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统一印制、颁发、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制作。非法制作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或对公安机关制作、颁发的居民身份证和临时身份证的内容进行改动的,均属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3)本罪在主观方面出自故意。一般具有从事非法活动的目的。(4)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根据中国《刑法》第280条第3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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