赎刑
中国古代法律中以财抵罪的制度。《尚书·舜典》有“金作赎刑”之载。《朱子大全·舜典象刑说》言曰:“赎刑使之入金而免其罪”。《尚书·吕刑》中则完整地记录了西周赎刑规定。至战国,适用情况由原来的过失犯罪和疑罪而扩充到一切犯罪。《管子·中匡》载:“于是死罪不杀,刑罪不罚,使以甲兵赎。”据睡虎地秦简载,秦赎刑有“赎耐”、“赎黥”、“赎刑罪”、“赎死罪”、“赎宫”、“赎迁”、“赎鋈足”。汉承秦制。《汉书·惠帝纪》:“民有罪,得买爵三十级以免死罪。”武帝“天汉四年(公元前97年)秋,令死罪入赎钱五十万减死罪一等。”此后,唐律对笞、杖、徒、流、死各个刑量级的赎刑都有精细的规定,并为其适用确认了九种情形,而十恶、反逆缘坐、监守内奸等重罪,是不准赎的。宋、元、明、清袭唐制,尤清代开捐赎一项,成为政府开财之路。至于赎罪财物,历代不一:先秦用铜;秦以金、钱、布;汉以粟、绢、黄金;晋、南朝用金、绢;北齐、北周用绢;隋、唐、宋用铜;元用中统钞;明代一度纳马纳钱,后纳米、纳钱、纳钞并行;清使银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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