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法
①古老的罗马法制,与城邦相联系,主要来源于一种家庭法律制度,是在氏族群体生活和交往中形成的一系列关系的总和,也是一种社会秩序的习俗规范。市民法的概念出现较晚,是随着城邦的发展和扩大而产生的。当“法”与“城邦”结合起来,市民法便被视为市民自己的法,由于其领域仅涉及较小群体的社会,也就必然表现为一种在城邦机构的权威之外形成并发展起来的规范体系。由于市民共同体作为法的共同体取得了特有的地位和意义,使得法与城邦通过相互干预、和谐发展而趋向制度上的统一,所以“法”又表现为“城邦自己的法”(Jus proprium Civitatis)。市民法不但包括《十二表法》以及整个罗马共和国时期的法律,而且也包括罗马法学家根据《十二表法》对市民法所作的各种解释与注释。它仅仅适用于罗马市民,至于在罗马居住的外国人是不受市民法保护的。在罗马人的观念中,市民法作为他们“自己的法”似乎应该是“永恒”的。就市民法的本质而言,它固然反映了奴隶主私有制的出现和私法保护私有制的要求,但却具有两个明显落后的特点,即由私有制不发达而带来的浓厚的形式主义,以及由城邦历史环境而产生的狭隘的民族性。但是,市民法固有的弱点并没有影响其自身的发展,在某种意义上它对适应社会经济条件的新变化还具有一定的适应性和灵活性。作为古老的法制,它又不可能是永恒不变的,因此无论在法律渊源的形式,还是在以其为主导的私法体系的演变等各个方面,都不可能永远停留在“市民的法”和“城邦的法”的原初状态上。但为了保持古老法制的连续性、稳定性和统一性,统治者又不愿任意改变市民法。这也就是,作为罗马法中最古老的部分,在经历过长期演变之后,市民法依然在帝国立法中占有首要位置的主要原因之一。②古代罗马法学家盖尤斯在学说意义上提出的法律概念,与万民法同为早期罗马法的两大组成部分。在罗马法中,市民法是罗马共和国早期的法律,采取属人主义原则,只适用于罗马公民,它以《十二表法》为基础,也包括其他法律、决议、裁判官告示和法学家的法律解释,内容具有保守性和形式主义的特征。市民法在万民法的发展过程中与万民法逐渐渗透、融合,最终,于公元212年以卡拉卡拉敕令授予所有外邦人以公民权为标志,两者的区分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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