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
含有涉外因素或国际因素的离婚。对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的确定有国籍和住所两种标准,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适用国籍标准,英美法系国家一般适用住所标准,也有一些国家根据不同情况兼采国籍标准和住所标准。对离婚原因准据法的确定,主要方法有:(1)适用法院地法。此方法的根据是离婚关系到行为地国的道德、宗教观念和公共秩序,且调整离婚的法律具有强制适用的效力。这一主张受到了较多的反对,反对的理由主要是:法律是否具有强制性不能成为选择法律的标准;各国多有专门的公共秩序保留条款,不必在离婚问题上再以此理由排除外国法的适用;离婚仅适用法院地法会导致当事人挑选法院的不合理现象;仅依法院地法调整离婚,不能避免离婚在当事人所属国不被承认的情况。(2)适用当事人属人法。此方法将离婚视为人的身份问题,故主张受属人法支配。在当事人没有共同属人法情况下,各国确定离婚准据法的方法有所不同,有的规定适用当事人一方属人法,有的规定适用原告属人法,有的规定适用当事人各自属人法等等。(3)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和当事人属人法。此方法主张不惟一适用法院地法或当事人属人法,而应根据具体情况,在两种法律中选择适用更适当的法律。(4)适用有利于实现离婚的法律。这是近几十年来的一种新趋势。对离婚程序,各国普遍认为应以法院地法为准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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