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中国刑法罪名。指以造谣、诽谤或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本罪构成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造谣、诽谤或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4)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推翻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之犯罪目的。关于本罪的处罚,中国《刑法》第105条第2款规定,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犯本罪,根据中国《刑法》第113条第2款之规定,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另外,根据中国《刑法》第106条之规定,行为人如果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而犯本罪的,依照《刑法》第105条第2款和第113条第2款之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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