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的诚信原则
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主要内容是:一切诉讼当事人实施诉讼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都要讲求伦理道德,诚实守诺,兼顾对方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要在不损害对方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诚信原则对民事诉讼活动具有重要的规范作用。就理论而言,民事诉讼的诚信原则来源于两种学说:诉讼目的说和诚实信用说。比较上述两种学说,“诉讼目的说”显得范围窄一些,因为违反诉讼的目的,即起诉不具有“合法的利益”。原告对司法救济具有合法的利益,是受理其诉讼的先决条件,如果没有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就无从作出实体法上的判决,诉讼就毫无意义,这无疑是正确的。但这并不能概括滥用诉权的全部内容。因为滥用诉权不仅仅是在起诉阶段,也不仅仅是原告方面。在整个诉讼过程中,由于诉讼双方的利益始终是相冲突的,任何一方为了达成自己的目的和利益,都可能滥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如果从窄定义,则诉讼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明显的违法行为就不可能得到约束。因此,如果采用“诚实信用说”,就能够对诉讼活动中的滥用诉权行为作出合理解释。根据这种学说,除了违反诉讼目的而起诉属于滥用诉权之外,那些虽然具有合法的利益,却在诉讼过程中采取了不法的手段的行为,也是滥用诉权的行为,是要遭到反对和制裁的。诉讼手段的合法性是法律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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