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委员会
联合国大会下设的负责促进国际法的逐渐发展与编纂的辅助机关。为实施《联合国宪章》第13条第1款大会应“提倡国际法之逐渐发展与编纂”的规定,1947年第二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国际法委员会规约》并成立国际法委员会。由能代表世界各大文化及各主要法系的以个人资格参加的著名国际法学家组成,起初为15名委员,任期3年。1955年修改规约,改任期为5年,1956年委员增至21名,1961年增为25名,1981年进一步增为34名。委员由联合国大会从会员国政府指定的候选人中选出,得连选连任,但不得有两名委员为同一国人。选举主席1名,第一、第二副主席各1名,起草委员会主席1名,报告人1名。每年开会1次。委员会工作程序是先向联合国大会提出选题或由大会提出选题,再由委员会拟成公约或条款草案,提交大会审议,最后召开有关国际会议制定国际公约。1949年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拟定了编纂国际法的14个题目:(1)国家与政府的承认;(2)国家及其财产的司法豁免;(3)管辖领土外犯罪;(4)外侨待遇;(5)庇护权;(6)条约;(7)仲裁程序;(8)公海制度;(9)国家和政府的继承;(10)领海制度;(11)国籍(包括无国籍);(12)外交关系及豁免;(13)领事关系及豁免;(14)国家责任。除按照上述题目编纂外,委员会还承担了研究、起草联合国大会提交的其他项目,如:关于国家的权利与义条,纽伦堡原则,国际刑事管辖,扩大参加在国际联盟主持下缔结的多边条约,特别使团,国家与国际组织间的关系,最惠国条款,历史性海域(包括历史性海湾)的法律制度,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或各国际组织相互间缔结条约,保护和不侵害应受国际法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国际水道的非航行用途,国际法不禁止的行为产生的损害后果的国际责任,外交信使及未伴随外交信使的外交邮袋的地位等。委员会完成最后起草工作并已提交联合国大会的法律草案主要有:关于国家权利与义务的宣言草案,纽伦堡法庭宪章和纽伦堡原则,破坏人类和平与安全罪法典草案,关于消除无国藉的公约草案,关于海洋法的条款草案,关于仲裁程序示范规则,关于外交关系与豁免的条款草案,关于领事关系与豁免的条款草案,关于条约法的条款草案,关于条约的国家继承的条款草案,关于国家对条约以外事项的继承的条款草案,关于最惠国条款的草案,关于国家在同国际组织关系的代表权的条款草案,侵略定义,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公约草案,国际刑事法院规约草案等。以委员会完成的草案为基础,经国际会议缔结的或经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国际公约有:1958年《日内瓦海洋法四公约》,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1998年《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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