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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权行为

书籍:法律辞典 作者:法律出版社 朝代:2003-1-1 专题:书籍

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过失致他人受到损害。共同侵权行为属于一般侵权行为中的特殊情况。各国民法大多数都规定了共同侵权行为。如德国民法典规定数人因共同侵权造成损害,各人均应对此损害承担责任。在数人中不能确定谁是加害人时,亦同。此规定提供了现代民法关于共同侵权行为的范本。在美国,大多数州也规定了共同侵权人分担损害赔偿责任,很多州都批准了《关于共同侵权人共同分担责任的统一法律》。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必须具备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即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过错。同时还需要具备如下要件:(1)必须是复合主体,即有两个以上的加害人存在。在共同侵权行为中,行为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被教唆实施侵权行为的无行为能力人,不是共同侵权人。(2)行为或意思的共同性。各国法律都规定共同性是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但是对共同性的规定有两种,一种是主观共同性;一种是客观共同性。前者不仅要求行为的共同性,而且还要求当事人之间必须有“必要的共谋”,以意思联络为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依此,共同过失侵权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主观共同性是较为早期的共同侵权理论,反映了立法者严守过错责任原则、严格限制连带责任的思想。英美法一直倾向于采取这种主张。后者则仅仅要求行为的共同性,而不需要各侵权人之间必有意思联络,只要数人出于故意或者过失,都参与了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就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既可以是共同作为,也可以是共同的不作为。数个行为人的行为,可以有分工,也可以没有分工。现代国家越来越多地支持客观共同性。英美法也开始适用客观共同性原则。这是因为现代侵权法主要在非故意侵权领域内发展,而主观共同性把过失排除在外,缩小了共同侵权行为的范围,不利于受害人援引共同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规定,保护自己的权利。而且,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人们的关系越来越复杂,数人共同过失侵犯他人权利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因此有突破主观共同性的必要。(3)结果的单一性。即共同的加害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构成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整体。尽管各个侵权人对侵权损害所起的作用可能不一样,但是他们的行为必须都和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共同侵权行为的种类主要有:(1)基于共同意思联络和一致行为成立的共同侵权行为,如合谋伤害。(2)违反共同注意义务的过失的共同侵权行为,如公害事件造成的损失。(3)基于关联行为和分别过错(部分侵权人为故意行为,部分侵权人为过失行为)的共同侵权行为,如某些交通事故。(4)共同危险行为。共同侵权行为的后果是各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在各共同行为人内部,一般应按照过错程度以及行为造成的损害的比例分担责任。如果不能区分的,应当平均分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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