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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主体

书籍:法律辞典 作者:法律出版社 朝代:2003-1-1 专题:书籍

参加法律关系而享有法律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的人,又称“权利主体”、“权义主体”。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法律性和社会性。法律性是指在社会生活中何者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以及成为何种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由法律规定或确认的,没有法律的规定或确认,就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例如,按照中国宪法规定,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龄是18周岁,低于此年龄的公民尽管可以成为其他法律关系的主体,但不能成为选举法律关系的主体。从人类法律制度演进的历史看,法律对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规定或确认是应时而变的,这种变化从总体上说取决于一定阶段的人类对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关系的认识状况。社会性是指法律对法律关系主体的规定或确认不是任意的,而是由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生活状况所决定或影响的。社会生活状况不同,法律对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种类、资格要求等规定也会有不同,从而形成各种时空差异。空间差异是不同地域之间的差异,它可能表现在社会制度相同和不同的国家之间,也可能存在于同一国家的不同区域之间。时间差异是一种历史性差异,指法律对法律关系主体的规定或确认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历史时期所存在的不同。法律关系主体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两大类。自然人包括有血肉之躯的人类个体,如一国内的公民和非公民,以及以自然人个体分别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包括责任)为基础的自然人的简单组合,如民事活动中的个人合伙。法人泛指除自然人以外各种通过法律拟制而具有法律人格的社会生活团体。按照法人的设立是以公益为目的还是以营利为目的,可以将其区分为公法人和私法人两大类。前者如国家和国家机关,以及各种从事文化、艺术、宗教、慈善等方面的公益活动的社团或财团等;后者如各种企业、公司等。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具有权利能力,此外,一个完整的法律关系主体通常还须具有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权利能力是法律关系主体的“静的”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是关于法律关系主体活动的“动的”能力。没有权利能力,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有权利能力而无行为能力或责任能力,则不能成为许多法律关系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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