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分止争
先秦法家的法律主张。他们认为法的功效就是“定分”,即确定事物的权利名分。权利名分确定以后,便可“止争”,即制止争乱。“定分止争”的本质就是要求用法律将封建等级制度和私有财产制度确定下来。商鞅在论述法律起源时说,随社会的发展,人与人之间争夺激烈,为了“定分”、“止争”,就必须“立禁”,法律由此产生。而法律产生以后,将事物的权利名分予以规定,这样又可以禁止人们之间的争夺。慎到亦认为,法是“定分止争”的工具。他说“一兔走街,百人追之”,是因为兔的名分未定;而满市积兔,人皆过而不顾,并非不想要兔,而是名分已定之故。先秦法将法与财产联系起来,主张用法律来确认私有财产权,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是一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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