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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抗权

书籍:法律辞典 作者:法律出版社 朝代:2003-1-1 专题:书籍

对政府滥用权力,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公民利益的行为进行抵制和反抗的权利。抵抗权最早是由西方自然法学派提出的。自然法学派设想,在人类早期没有国家和政府之前,存在着一种自然状态,人们在这种状态下过着自由平等的生活,享有普遍的自然权利。但是,这种自然状态缺乏一种明文规定的法律,也缺少一个有权依法裁定争执的裁判者,因而在自然状态中,人们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缺少保证,生活不稳定。为了解决这一矛盾,人类开始摆脱自然状态,按一种社会契约建立国家和政府。人们建立国家和政府的目的在于利用集体的力量更好地保护个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等天赋权利。政府在行使其权利时,必须为国民谋福利和保护他们的天赋权利。政府只是工具,不是目的,如果政府不能服务于这个目标,人民有权进行抵抗,废除原来的社会契约,建立新的政府和国家。在古典自然法时期,抵抗权行使的主体侧重于在民众集体,抵抗权行使的方式则侧重于暴力反抗。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法哲学领域兴起的价值相对主义流派为抵抗权提供了新的理论基础。价值相对主义派认为,每个人有权依据良心进行实际选择和价值评判,并应得到他人的尊重;对于异己的价值观念,应请求“宽容”,允许并鼓励不同价值观念的并存。价值相对主义者抛弃了“恶法亦法”的理论,提倡尊重个人人权,认为不符合民意的法律不具有合法性。既然恶法非法,那么,公民行使抵抗权不仅合乎道义,也是合法的。当代抵抗主义是在古典自然法抵抗理论和价值相对主义理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抵抗主义理论认为,当代资本主义国家本来是以议会民主主义原理为前提的,即作为立法机关的议会所制定的法律要表达公民的意志。但是,在现代社会中,行政机关不断膨胀,行政手段遍及经济、文化、政治、军事等各个社会领域。面对行政权力不断扩大的趋势,议会职能相对降低,不能快速地同社会发展相协调,因而不能充分地表达民意,议会制定的法律往往落后于社会发展的需要。这样,公民与议会、公民与国家权力之间的矛盾必然要求通过抵抗权的行使来解决。因而,在现代社会中,抵抗权不仅是道德要求,也是现实需要。关于行使抵抗权的标准,当代抵抗主义者反对自然法理论的良心基准说,不同意抵抗权的行使取决于个人良心,而主张行使抵抗权的基准必须是客观的,并且要取得历史的合法性,“历史前进方向”和“社会发展法则”应得到普遍的理解和遵守。当代抵抗主义理论认为,抵抗权有下列两种形式:(1)被动的抵抗或称为消极的抵抗。当政府滥用国家权力时,公民享有拒绝服从的权利和义务。(2)主动的抵抗,包括行使实力的抵抗和不行使实力的抵抗。不行使实力的抵抗主要是唤起舆论和诉诸法律诉讼程序及集会罢工等。行使实力的抵抗是在国家权力滥用而基本人权面临重大威胁,且没有其他防卫手段时的防卫性而非攻击性的抵抗。这是由部分公民组织起来的防卫,而不是个人的防卫,其目的在于迫使政府在宪法秩序范围内活动。在当代抵抗权行使的理论和实践中,非暴力倾向是其重要特征。在理性与和平的精神感召下,以非暴力反抗和良心拒绝的方式,缓和矛盾,解决争端,避免对立和冲突是行使抵抗权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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