败诉危险负担说
关于举证责任法律性质的学说之一。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法学界之通说,在中国亦居于多数说的地位。该学说认为,在民事诉讼中,如果原告不主张、不举证,则必将导致败诉的后果;反之,为了避免败诉的结局,原告必须承担举证的责任。该说认为,民事诉讼不同于刑事诉讼,它赖以建立和发展的基础是当事人辩论主义和民事权利自由处分主义,充分照顾民事生活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合同自由”,即由当事人自己决定他们之间的权利的特点。为此,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付谁主张、谁举证之责任,否则要承担败诉的风险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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