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通知

书籍: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规章汇编 2008 作者:法律出版社 朝代:2009-4-1 专题:书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分别简称《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公证法》)及《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现就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

(一)报名条件。

1.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对于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应当具有的法律专业知识的程度暂不做要求);

(5)品行良好。

依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司发通[2007]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部六省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国办函[200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市、区);中部六省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县(市、区)(不属于国家或省扶贫开发重点的县级市、区除外);西部地区(除西藏外)11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包括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级市、区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县级市、区);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这一政策的适用期限截至2011年12月31日。

前述高等院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普通高等学校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依法设立并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全日制本科层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和独立学院。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国外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证书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后,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鉴于《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未就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的身体状况、健康状况进行限定,各地在报名过程中,对报名人员的身体状况、健康状况可不做要求。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的;

(3)曾被吊销律师或公证员执业证的;

(4)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的;或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3.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报名条件的具体掌握。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在报名工作中,要按照规定严格掌握报名条件,不得自行对报名条件进行变通和解释,对于不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不得办理报名手续。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根据《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公证法》和《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对于报名人员是否符合规定的报名学历条件的认定,除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以外,要以报名人员报名时是否具有相应的毕业证书为准。报名人员在报名时不能提供相应毕业证书的,原则上不予报名。报名人员毕业证书遗失的,须按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补办毕业证明,并持补办的毕业证明报名。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成绩已全部合格的人员,可以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部单科合格证书和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毕业证明或主考院校出具的格式证明(主考院校格式证明可在司法部网站下载)报名。考试结束,成绩合格人员应在审核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期限截止前提交毕业证书,不能在规定期限提交毕业证书的,视为不符合规定的报名条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

2.对于高等院校毕业证书和学历文凭的认可、管理和解释,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为准,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不得自行变通和解释。各地在审查报名人员学历条件时,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掌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可以报名参加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学历证书包括:

(1)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民办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含培养研究生的科研单位)所颁发的毕业证书;

(2)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由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毕业证书;

(3)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纳入国家招生计划并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录取,在党校、军事院校中就读的学生所取得的毕业证书;

(4)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实施网络教育试点的普通高等学校颁发的远程(网络)教育毕业证书;

(5)符合教育部、解放军总参谋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所颁发的毕业证书。

不属于上述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或者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尚未认可的学历,不得报名。

3.根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司发通[2007]38号),属于放宽报名学历条件的地方,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法律专业专科学历。其中的法律专业的范围,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目录》等文件掌握,包括:法律、法学、经济法、国际经济法、劳动改造学、商法、刑事司法、律师、监所管理、民商法、司法助理、法律文秘、司法警务、法律事务、书记官、刑事执行、民事执行、行政执行、刑事侦查技术、司法鉴定技术、安全防范技术、司法信息技术、司法信息安全、海关国际法律条约与公约、检察事务、经济法律事务、监狱管理、劳教管理、罪犯心理测量与矫正技术、司法会计、涉毒人员矫治等专业。

4.各地在审查报名人员的学历证书时,对报名人员的学历证书是否属于国民教育序列或者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在进行查询后仍不能判别的,需要报名人员提供由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查询报告”加以确认。对报名人员的学历证书真伪有疑义,不能判别的,需要报名人员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报名方式与时间。

1.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方式分为网上预报名和现场报名。

2.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网上预报名时间为6月11日至25日。报名人员应在上述期间内登录司法部网站(即中国普法网,网址:http://www.legalinfo.gov.cn)进行网上预报名。

3.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现场报名时间为7月1日至20日。网上预报名的人员须在上述期间内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确认;未网上预报名的报名人员可在上述期间内,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市(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现场报名。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区报名工作的实际需要,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确定具体的现场报名时间,并向社会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发布的考试公告应同时将公告电子版(或传真件)发送到司法部网站(电子邮箱:wlxxb@fzrb.cn;传真号:010-84772889),并同时报送部国家司法考试司(电子邮箱:kssp@163.com;传真号:010-65205823)备查。

(四)报名地点。

1.报名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市(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现场报名或确认。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工作、学习的人员,持工作、学习单位开具的证明可以在工作、学习地报名。

2.户籍在放宽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毕业学历人员,在非放宽地区或其他放宽地区报名、考试的,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3.户籍在非放宽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毕业学历人员,因不符合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条件,不得在放宽地区报名、考试。

4.根据司法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组织军队现役人员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政办字第5号)的规定,驻偏远地区的军队现役人员,在地方报名、考试更为便利的,持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介绍信,可在地方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报名考试。

(五)报名材料。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持护照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或户籍证明。

2.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凭所在院校出具的证明(格式证明可在司法部网站下载)报名。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外国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

3.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报名人员,须提交户籍证明复印件(打印版);报名表中所填写的户籍代码应与户籍地一致。

4.本人通信地址。

上述报名材料真实、齐全,符合报名条件的,由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发给准考证主证,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复审合格,生成准考证副证,由报名人员自行从司法部网站下载。报名人员确实无法下载准考证副证的,可通过以下方式获取:

(1)在报名时将本人通信地址准确地填写在报名点提供的两个信封上,由司法行政机关邮寄。司法行政机关应明确告知报名人员,如因本人填写错误,导致邮寄无法送达的,责任由报名人员自负。

(2)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

(3)按准考证主证所列电话事先与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联系确认后,可于首场考试开始前在考点现场领取。

(六)报名费的收取和使用。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规定收取报名费。报名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与当地价格管理部门根据考试工作实际需要确定。收取的报名费要用于考试组织实施工作支出,不得挪作他用。报名人员交纳报名费后,因报名人员原因致使报名无效的,不再退还其报名费。

二、考试

(一)考试时间。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为9月20日、21日。具体为:

试卷一:9月20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20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月21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月21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二)考试内容、方式与科目。

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为准。

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考试分为四张试卷,每份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试题。各卷的具体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包括: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使用汉文、哈萨克文、维吾尔文、蒙古文、藏文和朝鲜文等文字印刷,新疆、内蒙古、西藏自治区和吉林省报名人员在报名时可以根据本人情况选择使用少数民族文字试卷。

(三)试题参考答案异议。为确保国家司法考试公平、公正,进一步增加国家司法考试的透明度,司法部将在9月22日上午8时向社会公布考试试题,在9月25日上午8时公布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应试人员对试题参考答案有异议的,可在9月25日至30日期间登录司法部网站,在该网站“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异议专区”中提出并说明理由。司法部将组织专人收集、整理各方面对试题参考答案提出的意见,并在试卷正式评阅工作开始前提交专门成立的“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研究、论证。

(四)考试实施期间的组织与管理。为确保考试组织实施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考试期间的组织管理工作重申如下要求:

1.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切实履行职责。对试卷接收、运送、交接、保管、分发、用、答卷返送和监考、督考等工作,各地要认真按照《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国家司法考试监考规则》等规定执行,确保职责明确,措施得力。

2.加强培训,提高工作水平。要高度重视并加强对组织考试的工作人员和监考人员的培训,使他们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努力提高工作水平,增强工作责任心。各地要在考试报名、考试举行等阶段性工作开始前,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并保证培训工作的质量。

3.做好试卷管理工作,确保试卷安全。各地要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保密和工作纪律的教育,严格制度,责任到人。存放试卷的场所必须符合有关要求,值班人员要认真负责。在试卷回收和返送工作中,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认真履行有关手续,明确人员职责,切实杜绝试卷漏送错送现象。

4.严肃考场纪律,严厉打击作弊行为。各地要强化责任,加大监考力度,积极利用科技手段防范作弊。严禁应试人员随身携带手机及其他通讯工具参加考试。涉及有组织作弊的,要严肃查处。对于监考人员不尽职尽责的,应及时予以调换;对于工作人员串通作弊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5.加强对考试工作信息和数据的管理。各地要严格执行部有关规定,对应试人员的有关信息和数据,要作为工作秘密内部掌握,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提供。对工作人员擅自对外提供考试工作情况、内部文件、资料及应试人员信息的,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当事人和领导的责任。要加大对外宣传的控制和管理力度,防止出现对外口径不一致或私自泄露信息的情况。

三、考试的复习与辅导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司法部已制定出版《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可依据该大纲进行复习、备考。

司法部不举办考前培训班,也不委托任何单位进行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前培训辅导。

四、评卷与考试成绩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评卷开始的时间、地点及要求另行通知。

评卷工作结束后,考试成绩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并委托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书面通知应试人员。

五、考试合格与资格授予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合格分数线,待考试结束后,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公布。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统一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程序和要求,另行通知。

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应在2009年7月31日前,持考试合格成绩通知书和毕业证书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考试合格并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法官、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和担任公证员,应当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和《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地震灾区人员报名考试有关事宜

根据四川汶川地震灾情,四川省成都市、德阳市、绵阳市、广元市、雅安市、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等6个市(州)62个县(区、市)延期举行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具体安排另行公告。四川其他地区及受地震灾害影响的甘肃、陕西、重庆、云南等省(市)报名时间延长至7月31日,报名方式由各地考试机构自行安排,公告发布。

灾区报名参加司法考试的人员遗失有效证件的,报名时凭公安、毕业院校有效证明报名;对提供上述证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先予报名,要求报名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审查材料,承诺考试时出具相关身份证明,成绩合格申领法律职业资格时,出具相关学历证明。有关情况统一报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司备案。

七、香港、澳门居民报名考试有关事宜

为方便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司法部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考区,举行考试。

香港和澳门考区举行考试的具体事务性工作,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法务司安排香港、澳门的有关机构承办。

有关香港、澳门居民报名考试具体事项为:

(一)报名条件。

1.身份条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其他持有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参加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

为确认报名人员的上述身份,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分别向报名承办机构提交以下证件及复印件:

(1)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及特别行政区护照。

(2)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由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明机关出具的“未申请放弃中国国籍”证明。

报名时,上述证件原件经现场审验后即行退回;复印件由报名承办机构留存。香港报名人员提交的身份证件复印件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中国委托公证人名单可向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协会查询;澳门报名人员提交的身份证件复印件须经澳门特别行政区公证部门或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曾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香港、澳门居民,其身份证件已经公证的,可免于重新进行身份证或身份证明复印件的公证。

2.学历条件。香港、澳门居民报名时,持内地高等院校学历证书的,可以向报名承办机构直接办理报名手续;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高等院校或者国外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书的,须同时提交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已经完成学业但由于学制原因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香港、澳门居民,可以凭所在院校出具的毕业证明书向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申请学历(学位)认证。经学历(学位)认证后可以向报名承办机构申请报名,但报名时须按要求做出相关承诺。

学历(学位)认证的具体办理方法,详见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站(即中国留学网,网址:http://www.cscse.edu.cn)。

报名时,所提交的学历(学位)证书、认证证明原件经现场审验后即行退回;复印件交报名承办机构留存。

(二)报名方式与地点。

1.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港澳居民报名实行网上预报名和现场报名。报考人员可以登录司法部网站填写《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港澳居民)》进行网上预报名;随后,按照本地区规定的现场报名时间、地点到报名现场进行审核确认。未进行网上预报名的,也可以直接到报名现场办理报名手续。

2.在香港或者澳门工作、学习、居住的香港、澳门居民,应当在香港或者澳门有关机构指定的报名点报名。

在内地工作、学习、居住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可以在香港或者澳门报名,也可以在内地居所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报名。

具体报名地点和时间参见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面向香港、澳门居民报名人员所发布的公告。

(三)考试地点。

在香港报名的,在香港承办考试组织工作的机构所确定的本地考场参加考试;在澳门报名的,在澳门承办考试组织工作的机构所确定的本地考场参加考试。

在内地报名的,在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设置的考场参加考试。

八、台湾居民报名考试有关事宜

为方便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根据《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就有关报名考试的具体事项作出安排:

(一)报名条件。

1.身份条件。具有台湾地区居民身份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

为确认报名人员的上述身份,报名人员在报名时,应当向受理报名的机构提交以下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简称台胞证)和台湾居民身份证;不能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应当提交台湾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誊本或者户口名簿。提交户籍誊本或者户口名簿复印件的,须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

受理报名的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报名人同时提交其他有关证明。

报名时,上述证件原件经现场审验后即行退回;复印件由报名审核机构留存。

2.学历条件。台湾居民报名时,持内地高等院校学历证书的,可以向受理报名的机构直接办理报名手续;持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高等院校或者外国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须同时提交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已经完成学业但由于学制原因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台湾居民,可以凭所在院校出具的毕业证明书向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申请学历(学位)认证。经学历(学位)认证后,符合条件的可以向报名受理机构申请报名,但报名时须按要求做出相关承诺。

学历(学位)认证的具体办理方法,详见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站(即中国留学网,网址:http://www.cscse.edu.cn)。

报名时,所提交的学历(学位)证书、认证证明原件经现场审验后即行退回;复印件交报名审核机构留存。

(二)报名方式与地点。

1.参加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台湾居民可以登录司法部网站,在台湾居民预报名通道填写《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台湾居民)》进行网上预报名;随后,按照报考地区规定的现场报名时间、地点,携带报名材料到现场进行审核确认。未进行网上预报名的,也可以直接到报名现场办理报名手续。

2.在大陆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台湾居民,应在其居所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报名;在香港或者澳门工作、学习、居住的台湾居民,应当在香港或者澳门有关机构指定的报名点报名。

居住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的台湾居民,应到司法行政机关专门设立的报名点报名。具体是:广东省深圳市司法局设立的报名点、福建省厦门市司法局设立的报名点。具体报名时间参见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对台湾居民所发布的公告。

(三)考试地点。

台湾居民在大陆报名的,应当在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设置的考场参加考试;在香港、澳门报名的,应当在香港、澳门承办考试组织工作的机构所确定的本地考场参加考试。

九、其他事项

(一)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时,应当遵守报考地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使用简体汉字印刷,香港、澳门、台湾的应试人员在填写本人信息和答题时,可自行选择使用繁体汉字或简体汉字。

(三)有关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参加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其他相关信息,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另行公告,司法行政机关可告知应试人员登录司法部网站查询,并接受有关问题的咨询。

(四)现役军人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有关事宜,仍按司法部与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组织军队现役人员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政办字第5号)办理。

十、工作要求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深刻认识今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历史使命感和工作责任感,切实将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摆上重要位置。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健全机构,稳定队伍,严格执行有关国家司法考试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操作规程,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要继续保持和发扬以往组织实施国家司法考试工作中的优良作风,精心部署、周密安排、认真负责、强化监督,做到组织严密、程序严谨、标准严格、纪律严明,确保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顺利进行。

在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各地要严格按照司法部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的职责、程序和要求执行,并按《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时间表》规定的时间进度完成有关工作。要强化服务理念,对于受地震灾害影响的应试人员,要给予高度关注,并尽可能提供便利条件。要集中设置考区,坚持和完善考试工作责任制,进一步加强考试工作监督,严格考试纪律和工作纪律,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途径和方式,切实杜绝考试工作中的违法、违纪现象,努力做到万无一失。

重要问题及时报部。

附件:1.2008年度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时间表

   2.2008年度国家司法考试考区报表

   3.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

   4.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港澳居民)

   5.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台湾居民)

   6.2008年中部六省新增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名单

附件1 2008年度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时间表

附件2 2008年度国家司法考试考区报表

附件3 现场审核号□□□□□□□

(以上报名机关填写,考生网上报名时不显示)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

附件4 现场审核号□□□□□□□

(以上报名机关填写,考生网上报名时不显示)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

附件5 现场审核号□□□□□□□

(以上报名机关填写,考生网上报名时不显示)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

附件6 2008年中部六省新增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名单

山西省(19个县,1个区)

阳曲县、大同县、沁县、沁源县、陵川县、榆社县、昔阳县、万荣县、闻喜县、新绛县、垣曲县、夏县、古县、浮山县、乡宁县、文水县、交城县、柳林县、交口县、离石区

安徽省(10个县)

怀远县、望江县、定远县、太和县、砀山县、萧县、灵璧县、泗县、涡阳县、郎溪县

江西省(17个县)

德安县、都昌县、石城县、吉水县、峡江县、新干县、永丰县、泰和县、安福县、万载县、铜鼓县、黎川县、南丰县、宜黄县、资溪县、弋阳县、万年县

河南省(21个县)

杞县、通许县、叶县、郏县、内黄县、原阳县、南乐县、濮阳县、舞阳县、柘城县、夏邑县、罗山县、息县、扶沟县、商水县、郸城县、太康县、鹿邑县、正阳县、泌阳县、汝南县

湖北省(9个县)

远安县、兴山县、南漳县、保康县、监利县、团风县、浠水县、崇阳县、通山县

湖南省(18个县,2个区)

茶陵县、炎陵县、衡山县、祁东县、新邵县、绥宁县、新宁县、澧县、慈利县、南县、永兴县、安仁县、祁阳县、江永县、宁远县、蓝山县、会同县、双峰县、张家界市永定区、武陵源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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