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公社
中国农村人民公社的简称。19581982年,中国农村实行的政社合一的、工农商学兵相结合的组织,是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在农村中的基层单位,也是政权在农村的基层单位。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设立乡人民政府,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开始解体,单一的人民公社集体经济逐步被多种形式、多种经营方式的合作经济所代替。
人民公社化初期,一个公社为一个核算单位,统负盈亏,统一分配。在生产和经营管理上,实行组织军事化、生产战斗化、生活集体化。这些“左”的政策和做法,严重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使生产受到很大破坏。
中国共产党逐步觉察到人民公社存在的问题,对人民公社的政策和制度进行了多次调整,最终于1962年确立了人民公社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同时对人民公社的生产管理、收益分配、社员自留地和家庭副业,以及社员的生活安排方面都作了很大调整。这对克服平均主义,调动社员生产积极性起了一定作用。但是人民公社仍然实行政社合一的管理体制,保持公社三级之间的行政隶属关系,强调由生产队到生产大队再到公社逐级过渡。生产管理权力上仍然过于集中统一,分配上的平均主义也没有得到克服,而且时有取消自留地、割“资本主义尾巴”,急于过渡的干扰,致使中国农业生产长期徘徊不前。
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摆脱了“左”的指导思想束缚,对人民公社体制进行大胆的改革,普遍推行农业联产承包责任制,把农户家庭经营作为一个经营层次纳入合作经济的经营方式之中,出现了有统有分、统分结合的新的经营方式,打破了人民公社集体经济长期实行单一的统一经营方式的局面,较好地克服了管理权力过于集中,分配上平均主义的弊病,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在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分设的过程中,各地对“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分别进行改革,三级各自成为独立的合作经济组织,不再是行政隶属和逐级过渡的关系,促使中国农村合作经济向多元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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