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人身保险类。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一种特约保险。由北京市昌平县保险公司为营业性游泳池设计,1985年1月颁订。凡身体健康、购买游泳池门票者,均可投保。保险责任是游泳者在游泳池内,因遭受溺水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死亡的,由保险人按合同规定给以保险金。但因游泳者自杀、殴斗或使用他人游泳证、私入游泳池游泳而伤残死亡者,人保险人不予给以保险金。保险金额两千元,保险费按门票的10%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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